Page 64 - 党政研究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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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因此对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基层协商中的政治系统场域和
政治—社会系统场域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分别就各种发生场域的协商在协商内容和协商
程序上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对人大协商中的人大内部的会议协商同人大与社会、人大与政
府的协商等区分开来;把政府协商中的政府内部上下级协商与政府不同职能部门的协商、
政府与政党、政府与社会间的协商作出区分;将政协协商中会议协商、专题协商、对口协
商、界别协商等区分开来。只有这样,协商民主的发生场域才更加清晰、完善和丰满,而
边界清晰的发生场域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更加规范。
(二)加大社会—政治系统场域和社会公共领域的协商民主建设
社会的开放必然会唤醒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社会公共领域的兴起和发展,面对参与
意识的增强和逐渐强大的社会公共领域,任何的政治傲慢和政治正确都可能招致公共舆论
的碾压进而出现合法性困境和社会风险。遵从社会公众心中的价值尺度和规范认同,因势
利导,顺势而为,加大政府与社会、社会公共领域的协商沟通,做好公共舆论和民情民意
的渠道化呈现最为关键。两百多年前的托克维尔就曾说过:“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
作,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
段。” 因此,在协商民主的发生场域建设中除了加大政府与社会间的场域建设,在中国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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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传统统治政治思维和指令性行政的国家,尤其要增加对社会与政治系统场域和社会公共
领域的建设,使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成为新的社会风尚。只有这样,
才可以变行政咨议型协商为多维互动型协商,协商民主才能焕发场域政治的生命与活力。
当社会与政府、社会公共领域的协商得到有效进行,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与
溢出效应才能充分发挥。到那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仅能高质量实现,人类如
何过好公共生活的中国方案也将成熟。
(三)加强政治—社会系统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
一是协商议题与协商程序的制度化。中共中央 2015 年 2 月颁发的 《关于加强社会主
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协商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坚持决策于协商之前和决策
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这一原则实质上是要求凡是决策都需要协商,
这个规定符合人民民主的精神。因此,决策的议题就应该是协商的议题。二是协商形式的
制度化。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主要立足于基层治理问题,因而各地都在因地制宜的创造具
有本土化的协商形式,而对于全国性立法、经济、财政、税收、产业、教育、医疗、养
老、住房、环境等涉及面广且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并没有制度性的全国政策对话形式。因
此,可以分门别类地创设全国政策论坛、特色论坛、公民评审团、听证会、行政审议会、
公众咨询会、专家咨询会等协商形式,并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制度性规定。而各个地方同
样可以建立地方政策论坛、市民论坛、听证会、行政审议会等形式对本地根本性问题进行
公开有序的对话与讨论。这些全国性与地方性的协商民主形式一旦制度化,可以达到检讨
政府政策、塑造国家共识、倾听民众心声及建立政民互信的目的。
(四)创设和发展社会公共领域的协商形式
加强社会公共领域的协商,首先要建立社会公共领域公开讨论的平台,根据公共问题
的类型设置全国、地方与基层性的社会公共论坛或专题对话会以及专家论坛等是做好社会
协商的当务之急。通过这种在现实社会空间有效运转的公共论坛和专题对话会把隐蔽或虚
拟的讨论拉到真实的协商场域中来,从而增进理解和达成共识。公开讨论所形成的意见、
要求和观点通过一定的机制向政治系统输入,并转化为政治系统的立法与决策,从而实现
社会系统与政治系统的良性互动。其次是需要创新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社会协商的形式。
为确保社会公共协商的社会性,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协商,把目前我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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