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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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什么”“如何清理”。其内容涵盖了清理的基本价值、指导思想,以及清理的原则、
主体、依据、范围、方式、分工、程序、方法等各个方面。通过标准化清理工作,可以从
整体上摸清当前党内法规制度的基本情况,有力提升党的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在此基
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构建,加快形成 “内容科学、程序严密、
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一项标准化的工作,党内法规清理主要
涉及原则、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方法等内容的标准化 (参见图 1)。
图 1 党内法规清理的标准化
第一,确立党内法规清理的原则。党内法规清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一是统一
性原则。党章和宪法是所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根本依据,党内法规清理必须在党章
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清理工作不可与党章和宪法相抵触或者突破党章和宪法的规
定。二是一致性原则。党内法规清理要求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要协调一致,应审查
下位和上位党内法规以及同位党内法规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直接抵触的内容,对于相互
冲突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宣布废止。三是规范性原则。党内法规清理要求检查党内法规在内
容和形式上是否存在不符合文字和法理规范的地方,以及党内法规清理本身要遵循一定的
程序、方式和方法。四是实效性原则。党内法规清理要满足党的制度建设的总体需要,对
于内容上明显不适应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同时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的变化,对于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正。五是渐进性原则。党
内法规清理要求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对需要解决又能达成共识的问题要及时作出调整,
对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问题要继续认真研究,对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或完善体制加以解决
的问题可留待时机成熟时处理。
第二,明确党内法规清理的主体。党内法规的清理主体,就是从事党内法规清理工作
的机构。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通常做法,存在两种法的清理主体:一种是由立法主体主动
地作出决策后,授权某个专门机构进行法的清理;另一种是由立法主体的专门委员会或法
制部门来直接进行法的清理工作。 对于党内法规而言,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清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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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
法规进行清理”,也就是说,清理工作由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实施,制定主体就是清理主体,
清理权包裹在制定权之中。从党内法规清理实践来看,“党内法规的清理主体包括了清理
权力主体和清理参与主体两个方面” 。其中,清理权力主体就是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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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党委,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党委下的办公厅 (室)和组织清理的领导小组;清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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