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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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内法规
             制度建设,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从发文单位看,有的以中共中央文
             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有的以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名义发布,还有的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办公厅名义发布。这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
             数量大、内容杂,对如此庞杂的文件进行清理必须制定明确而具体的清理标准。然而,目
             前涉及党内法规清理的规范,主要是中央于 2012 年印发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
             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及相关的配套文件,其中规定党内法规清理遵循
             “四不”标准,即 “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所谓 “不适应”,是指有的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所谓 “不协调”,是指有
             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配合不当和规范冲突;所谓 “不衔接”,是指有的党内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彼此之间缺乏照应和对接;所谓 “不一致”,是指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突破上位规定或被替代而失去依据。从规范层面来讲,这四个标准过于笼统和模
             糊,更像是清理的原则而非明确的清理标准。而党内法规清理的标准化,就是要围绕 “四
             不”原则制定具体的操作标准,确立党内法规清理的实施规则。
                  第二,从制度层面来讲,标准化有利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围绕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
             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等四大块形成了党内法规体系。然而
             从规范性视角看,党内法规制度在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在实体性层面,
             党内法规的原则性、抽象性、主体性、倡导性、禁止性等规范过多,而具体性、针对性、
             解释性、制裁性、保障性等规范过少。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
             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虽然 《条例》中规定了党内法规的清理机关,但是如何开
             展清理、如何确定清理方式和范围等则缺乏相应的规定。在程序性层面,党内法规制定和
             清理程序不规范,突出表现为制定和清理权限不明、制定和清理准备工作不足、制定和清
             理中民主参与不充分等。例如,“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在一定程序上将清理权限局限于
             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主体,限制了清理工作民主进行和广泛开展的可能性。为此,急需建
             立以标准化为目标的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对现存党内法规加以系统和全面的清理。
                  第三,从体系层面来讲,标准化有利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体系包括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两个层面,“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基本依
             据和党内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载体,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 。然而,由于受到历史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使得不管在体系化程度还是
                         〔 6〕
             在规范性水平上,国法体系和党规体系都存在明显差异,现实中二者之间不衔接、不协调
             等问题突出。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界限不清。在国家治理和党的建设实践发展
             中,党规和国法的界限长期以来未能清楚区分,导致部分党规超越了与国法之间应有的边
             界,这无疑破坏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秩序。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与
             国家法律的协调性不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初创阶段,党规和国法之间不协
             调和不衔接问题时有发生,某些问题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重复规定,有的党内法规
             则进入法律规制使得两者之间出现紧张关系。党内法规清理不仅能化解党内法规自身存在
             的问题,同时也能够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通过标准化清理有助于搭建党规体
             系与国法体系的沟通衔接平台,保持两个规范体系相互呼应、协同和承接的良性互动。


                 三、党内法规清理标准化的主要内容
                  从标准化理论视角来看,党内法规清理标准化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即 “由谁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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