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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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则是清理所涉及的各级党委有关直属单位和部门。而从长远来看,目前所通行的 “谁
制定谁清理”的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是并不符合党内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要求。
党内法规清理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环,应该设立专门的机关负责清理工
作,即使条件不具备,也应该在党内立法机关中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承担专项清理职
责。
第三,框定党内法规清理的范围。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兼具全面 “体检”和对症 “治
疗”的双重作用,根据不同维度具有不同的分类范围。从空间维度来看,党内法规清理可
以分为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其中,全面清理是指对党成立以来或一定时期内制定的全部
党内法规进行的清理,而专项清理则是指对党在某一领域制定的党内法规或党内法规中的
某类问题进行的清理。由于全面清理涉及的数量大、覆盖广,需要投入的人力多、时间
长,因此难以进行集中清理;相比较而言,专项清理通常只涉及到某类或某一领域,因此
相对容易开展清理。从时间维度看,党内法规清理可以分为定期清理和及时清理。其中,
定期清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每隔一段时间对党内法规进行的清理,而及时清理则是指对根
据客观需要及时对某一特定时期或领域的党内法规进行的清理。定期清理是党内法规清理
工作一种经常化、制度化的表现形式;相比较而言,及时清理是需要随时启动的清理工
作,属于特殊情况的清理。例如,以 2012 年 6 月中央批准印发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
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所启动的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就属于全面清理和及时清理范畴。
第四,明晰党内法规清理的方式。对于清理出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
宣布废止、宣布失效、予以修改、继续有效四种处理方式。宣布废止针对的是那些同宪法
和法律不一致或者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以及所依据的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文件。宣
布失效针对的是那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试用期已过,以及有关任务事项已经完成或者
实际上不再执行和无需继续执行的文件。予以修改针对的是那些部分内容存在问题以至于
不适应世情国情党情发展变化,或者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宪法和法律不协调,
以及使用的有关名称和条文顺序等不规范的文件。继续有效针对的是那些内容不存在问题
或虽然存在小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以及目前尚无其他可以替代和废止时机不成熟的文
件。其中,宣布失效与宣布废止的结果是文件自清理决定发布之日起失去效力,只是宣布
失效的文件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而宣布废止的文件适用期并没有过、调整对象依
然存在;而予以修改与继续有效的结果则是文件自清理决定发布之日起继续保持效力或者
都需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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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完善党内法规清理的程序。清理程序即有权主体进行党内法规清理时所遵循的
步骤和次序,一般包括党内法规清理的提出、审议和公布三项内容,可分为全面梳理、逐
件审核、意见审批、发布决定、文件汇编五个阶段。全面梳理是清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党
内法规清理首先要在全面梳理本部门起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确定清理范
围、明确清理任务、制作文件目录,从而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分工。逐件审核是清
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党内法规清理要按照责任分工,逐件审核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
存在 “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并提出废止、失效、予以修改、继续
有效等清理意见。意见审批是清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清理意见只有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权
机关审批后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党内法规清理要将清理意见汇总审核后报请上级党委批
准。发布决定是清理工作的必经环节,党内法规清理的结果只有按程序发布,才能付诸执
行,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遵循。文件汇编是清理工作的最后环节,对于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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