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党政研究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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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汇编成册,这既是清理结果的集中体现,也利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学
习遵守。
第六,丰富党内法规清理的方法。党内法规清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需要
在党内法规权力机构领导下,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并不断丰富和完善清理的方法。在实践
中,可以采取分工法、讨论法、借助法、协商法、调研法等多种方法。分工法是指把党内
法规清理任务逐项分解,采取部门分工和人员分工以及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协办的方
式,集体协作负责清理工作。讨论法是指针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或复杂问题,组织清
理工作机构全体人员集体讨论,或者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借助
法是指在清理工作中借助专家学者 “外脑”力量,涉及文字表述的借助文学专家、涉及
法律的借助法律专家、涉及党建工作的借助党建专家等。协商法是指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
范围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清理工作主体提出清理意见之前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协
商。调研法是指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向执行机关、调整对象等征求意
见和建议,以了解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响。清理工作往往采用多样
化的方法进行,多样的清理方法也是党内法规清理科学化和可操作化的重要保证。
四、建立党内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首次党内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 2012 年 6 月期间出台的 2. 3 万多件中央
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178 件。经过清理,废止 322 件,宣布失效 369 件,二者共占 58. 7%;继续有效的 487
件,其中 42 件需适时进行修改。” 在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应看到党内法规清理
〔 10〕
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清理主体没有常设、清理程序缺乏基础、清理机制没有形成、清
理方式较为单一等。结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和实践,应该在运动式清理的基础上建立
党内法规清理的长效机制。
第一,设立党内法规清理的常设机构。众所周知,国家法律的清理有其自身的清理机
构。对于执政党而言,党内法规的清理也应该设立专门的清理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
看,党内法规清理是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这种做法虽然有利于各党内法
规制定主体总结部门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分析法规的执行效果和处理意见,但是却忽略
了该部门法规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以及该部门法规在不同部门执行过程中产生
的内在差异。而且,以党内法规制定机关作为清理机关,在带来一定便利性的同时也不可
避免地损害了党内法治化原则,因此,需要一个超越各部门局限性的宏观协调机构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内法规清理要走向常态化,“应设立专门的清理机关,它不仅是事务
性机构,还应是一个研究性机构,总结党内法规制定的规律、特点,把党内法规制定前的
调研、法规清理和制定后的评估有机结合在一起,这也是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的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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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创新党内法规清理的运行模式。从标准化视角看,党内法规清理有着自身的逻
辑规律,既具有法律清理的规律性特征,又具有党内法规运行的特殊性要求,这是由党内
法规清理的技术性特性所决定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党内法规清理工作运行模式还是
按照党组织运行的规律和方式进行,没有遵循党内法规制定的自身规律。根据党内法规清
理工作实践,需要不断创新党内法规清理的运作机制。一是建立以党内法规清理常设机构
为主体,制定机关和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模式。二是建立党内法规清理的规范化操作
程序,实现全面梳理、逐件审核、意见审批、发布决定、文件汇编等流程之间的相互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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