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党政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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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补偿等。
〔 25〕〔 26〕
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按土地的农业产值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物权
〔 27〕
法》第 42 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
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
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
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
倍”。从法条文义解释看,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原土地用途进行补偿,以土地年产值
的一定倍数确定的,而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状况、土地征收
后的用途等则与补偿无关,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市场价值、政府收取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高低
与对农民的补偿无关。“招拍挂”可以取得 “天价”土地出让收入,但给农民的补偿、安
置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值之外,没有体现出土地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因
此,为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应由宪法明确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标准应以
市场价格为主,兼顾物价变化、土地增值等多种因素,补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损失
和其它因征收而造成的附带损失,使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补偿方式可以探
索采取货币补偿为主,实物补偿、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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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范征收补偿程序
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由政府单方主导,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享有的程序性
权利。我国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对私权的尊重和保障。为确保程序正义,政府应当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前,将征收目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以公告的方式告
知公众,吸收被征收人参与到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中。立法应将听证程序设置为必经程
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异议权、知情权。同时为确保农民
的私有财产权不被侵害,我国立法应将 “先征后补”改为 “事前补偿 ”,“事前补偿”是
在财产征收启动后,财产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政府没
有进行公正合理补偿前,不能进行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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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
本次修法对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修改主要是现行法第 43 条和第 63
条,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进行突破性的建设。
首先,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特别是试点实验成果基础上,此次修法修改了 “禁止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款,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扫清了法律障碍,同时
赋予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及转让、出租、抵押的
权能。两年多来,试点地区围绕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目标要求,在探索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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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
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
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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