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党政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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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精神,依法推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
             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依法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授权方式,对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适
             应范围作出调整。
                  2015 年 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
             等 33 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明确
             试点地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调整宅基
             地审批权限,明确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完善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保障水平,明确在综合考
             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均收入等情况下,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
             征地农民住房和社会保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
             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授权改
             革以来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 2017 年 10 月,试点地区共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 603 宗、面积 1. 6 万亩,退出宅基地 8 万户、面积 6 万亩,征收集体土地 63 宗、面积
             3. 9 万亩。2017 年 11 月 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授权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232 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 《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

             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耕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 59
             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 《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宅
             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
                  2016 年,农村生产经营承包土地 “三权分置”拉开序幕。2018 年,中央提出农村宅
             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三权分置”,显然农村宅基地的 “三权分置”与农村生产
             经营用地的 “三权分置”有诸多相同之处:“农村经营用地与宅基地的所有权都归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之上权属功能复杂;‘资格权’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成员权’;目
             的都是为了盘活农地,增加人民收入。”
                                                       〔 13〕
                  截至 2017 年 9 月,全国 232 个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 295 亿元,
             试点以来累计发放贷款 448 亿元;59 个试点地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 196 亿元,试
             点以来累计发放贷款 261 亿元,试点的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缓解。2017 年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授权决定,将试点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土地承包法》),正式将农村土地 “三权
             分置”制度法制化。从制度层面正式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
             权 “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地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农
             民增收,同时也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
                  3. 农地 “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困境
                  《土地承包法》新增土地经营权,正式确立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制度。《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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