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党政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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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
             任制。1983 年 1 月,《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当前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通知》,进一步肯
             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
                                                                                 〔 3〕
             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极大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到 1980 年代中期,“集体土
             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推广普及。1987 年,全国有 1. 8 亿农户实
             行了这种制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98%。 大包干制度在全国进行推广,在继续坚持土地
                                                        〔 4〕
             集体所有的同时,赋予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
                  改革开放后,集体土地转让领域出现两大变化,包括涉及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转让和
             非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转让。对于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转让,即承包经营权流转日渐普
             遍。这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极大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越来越多的农
             民认识到单纯靠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无法实现持续增收,转而投身工商业,将自己的承包
             地转让、转包,把土地集中给科技户、种粮大户。
                                                                 〔 5〕
                  与此同时,集体土地从农用地转为建房和企业用地出现井喷式增长。据国家土地管理
             局统计,1981 - 1985 年间,农村建房用地和集体企业用地的增长量连续五年超过国家建
             设用地。 农村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不再限于集体自用,而是突破集体范围发生转让,出
                      〔 6〕
             现了两点实践变迁。一方面,集体建房用地交易在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大量出现。据建
             设部房地产业管理局调查,20 世纪 80 年代末,北京近郊区一些乡村以联营、出租、出卖
             房屋等形式变相大量出卖集体土地。1987 年,北京市审计局对 180 个自筹资金基建项目
             审计中,发现多起利用集体土地倒卖、倒租房屋事件,涉及几十个单位。 另一方面,集
                                                                                           〔 7〕
             体企业用地转让也开始涌现。改革开放之初,集体企业还可以使用本集体原有的存量用
             房。但由于其规模扩张,原有存量用房不敷所需,集体企业便开始占用本集体以外的土
             地,导致企业用地在不同集体之间转让。 随着市场进一步搞活放开,企业用地转让逐渐
                                                        〔 8〕
             突破集体的范围,延伸到非集体组织。私营企业开始以与集体联营的名义,租赁集体的土
             地、厂房,并付给一定租金和管理费。
                                                     〔 9〕
                  面对上述实践变迁,我国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给出了差别化的回应———允许和鼓励集体
             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禁止或限制集体建设用地转让。
                                                                        〔 10〕
                  近年来,以 《土地管理法》修订为契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正在经历新一
             轮变革,重点在于突破原有的入市限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
             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
             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5 年初决
             定授权部分地区暂停实施 《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文,为试点改革清除法律障碍,明确
             “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2015 年 2 月 27 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
             市大兴区等 33 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除
             《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文以外,该决定还暂停实施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入市的 《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9 条。试点运行一年多后,2017 年 5 月,国土部发布 《土地管理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增加新的第 63 条:“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
             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
             另行制定。”此轮修法突破农地入市限制,但突破的范围仅限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与此同时,实践再一次走在法律前面。2017 年 8 月,原国土部发布 《利用集体建设
             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等 13 个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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