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党政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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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转让的局面:农用地如果要用于非农业建设,只能经国家征收将其变为国有建设用
地,由 “国家”(事实上主要是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从而形成庞大的 “土地财
政”。国家作为利益主体,形成了国家既制定政策、又参与市场,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
的局面,造就了政府通过征地低价拿地、高价出手的奇怪现象,使商业开发被囊括为土地
征收中的 “公共利益”,农民的财产利益则尽可能被压至最低。
此外,先前的土地制度使得农民仅能获得农业生产收入,很少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
相比之下,韩国、日本等国农民则都有务农收入、务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以地为本的创
业收入。2017 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400 元,城镇非户籍居民 (包括农民
工)人均可支配收入 22500 元,而城镇户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1100 元。二者之间的
①
差距一定程度源于作为农民重要财产性资本的土地,无法在现行土地制度之下获得土地财
产性收入和创业投资。
最后,农村各类土地交易机制的断绝,导致社会资金无法流入农村,而农村的储蓄资
金通过信用社和银行等机构流向城镇。从多年数据的观察来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
每年农村住宅建设和农业等投资只占全部投资的 5%,95%的投资流入了城镇。现行土地
体制之下,即便中央积极号召城镇中的社会资金、信贷资金流入农村和农业,但实际情况
总是事与愿违,其根源在于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限制,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无法自
由流转交易,因而农村各类土地不能形成对应价值,在投资领域审视就是风险极大的垃圾
资产。实践中,丽江商铺客栈、画家村等一些土地长期租用 (实际上是购买)等投资最
后都是损失惨重,也证明了法律对于农地流转交易的限制,导致到农村投资服务业、加工
业或购买土地办农场具有极高投资风险,因而很难吸纳社会资本流入农村建设。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破局之路
(一)优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
1. 征地范围过宽:“公共利益”的明晰与界定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领域一个突出问题是征地范围过宽。现阶段我国实行严格
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尤其是集体土地,在一段时间内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流转和入市
几无可能。 然而城市化的建设需要大规模征地,《宪法》和有关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
〔 19〕
出明确界定,因而在现实中不仅存在着基于 “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还存在着大量基
于 “商业利益”的征地行为。 现实中的普遍做法是,给经营性用地贴上 “公共利益”标
〔 20〕
签,启动实施土地征收行为。城郊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靠近城市,土地价值和增
值随着城市扩张而扩张。经常出现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实质进行经
营性项目建设的情形。因此亟需通过修法界定 “公共利益”的范围,以此抑制经营性用
地征地行为。主流观点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症结在于 “公共利益认定的泛化”
和 “征收程序的缺位”。
〔 21〕
《宪法》第 10 条第 3 款、《物权法》第 42 条第 1 款、《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4 款
均规定,国家只有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时才能发动土地征收和征用权。一方面
国有建设用地的存量十分有限,要进行城市化建设必然需要征收大量集体土地。但是另一
方面,并非所有的城市化建设都必然基于 “公共利益”,诸如商场、写字楼、住宅等的建
设很难认定属于 “公共利益”目的还是 “商业利益”目的 ,但这些设施的建设却需要
〔 22〕
① 周天勇:土地体制为什么要改,怎么改?http:/ / finance. sina. com. cn/ zl/ china/ 2018 - 12 - 25 / zl - ihmutu
ee2494674. 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 - 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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