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党政研究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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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主义者通常都不会相信代表制度。他们通常会将代表制看做是有违民主政治本身价值
             的。他们认为,代表制 ‘以真正的自治为代价而使人们的政治意愿被疏远与孤立’,‘削
             弱了共同体作为一种正义的调节工具而发挥作用的能力’,同时 ‘排除了那种正义的理念
             可能扎根于其中的参与型的公众群体的发展’。” 在某种意义上,协商民主理论也可以归
                                                               〔 13〕
             类到这种直接民主观之中。对于这种直接民主观,艾丽斯·杨并未做出简单的否定,而是
             指出其对 “代表”概念的错误认识,反对将 “代表”与 “参与”对立起来的做法。艾丽
             斯·杨说:“强有力的民主政治应当具有各种直接民主的制度,例如,作为其程序性节目
             角色的全民公决。而且,当社会成为更深层次的民主社会的时候,它就会拥有越多的用于
             政策讨论的公民论坛和主办的讨论会———其中,至少某些讨论会和论坛在程序上应当会影
             响到各种权威性的决策。然而,这种反对代表制的观点拒绝正视民主过程所具有的各种复
             杂的现实,同时也错误地将代表制和参与对立了起来。”
                                                                       〔 14〕
                  如果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方式的话,那么,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不可
             能让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人同一个时间到同一个场所开展公共辩论,即使在互联网平
             台上,这也是不可想象的,更何况各种复杂的原因致使不可能全体成员都到场开展平等的
             辩论。所以,艾丽斯·杨认为:“代表制是必不可少的,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生活的网
             络通常会将处于某个地方的某些人和机构的行动与各种在许多其他地方的人与机构的行动
             结果联系起来。任何人都不可能出席所有那些其行为影响到他的生活的决策或者决策制定
             机构中去,因为诸如此类的决策和决策制定机构是如此之多,并且如此分散。虽然他的这
             些愿望往往会遭受挫折,但是,他希望其他人将会以与它的想法相似的方式考虑各种境
             况,同时代表他们参加那种问题讨论。” 艾丽斯·杨认为,代表制是不可废除的。但是,
                                                       〔 15〕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当一个人让他人去代表自己的时候,就等于把自己交给了他人,至
             少是把自己的一部分交给了他人。一旦他把自己交了出去,他要么失去了自我,要么使自
             己成为一个不完整的自我,那样的话,他就失去了自治的基础。也就是说,没有了自我,
             谈何自治?
                  当然,艾丽斯·杨在表述对代表制的拥护意见时引入了 “社会复杂性”的维度,认
             为是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直接民主一旦超出了小型的、自足的单位所构成的那种空间就变
             得不再可行。就艾丽斯·杨的这个意见来看,是出于现实主义的原则而抛弃了民主的理想
             条件,那就是,不再考虑民主政治赖以生成的前提———人的自治。另一方面,进入了艾丽
             斯·杨视野中的复杂性也只是一种低度复杂性,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构成的时
             空场域中,代表制其实是不可行的。在那种情况下,关于直接民主与代表制之间的争论也
             将不再有任何意义。我们可以想象那种情况: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必须
             是完整的自我,他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去把自己交给他人去代表,而且人处在流动的状态
             中,人的自我可能就是瞬间存在的状态,他也没有可以交给他人去代表的东西。

                 三、自治与他治在社会转型中受到挑战

                  长期以来,“自治”一词包含着个人主义的观念,或者说,是在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
             中去想象和进行自治模式建构的。因而,自治无非是用来与 “他治”相对立的一种主张
             和实践,意味着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和能够自我决断的。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
             定性条件下,个人与集体的边界变得难于划分了,以至于自治与他治的区分无法进行,而
             且也失去了意义。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将是自治与他治的融合,
             并以合作治理这种新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
             下,个人与集体都不再能够构成现实性的存在。即便生物性的个体仍然是个现实,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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