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社会》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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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3
而是呈现为一种稳定且具有内在逻辑的混合制度结构:以科层制为制
度“底盘”,以发包—承包机制为治理“发动机”,并以众多非政府的组
织形态为制度外部的“承包器”与缓冲地带。 这一制度组合绝非权宜之
计或改革的过渡形态,而是在“不可能三角”约束下形成的一种结构性
均衡。
首先,作为“底盘”,科层制为治理提供了最低限度的制度稳定性与
合法性边界。地方政府的正式组织体系、预算程序、编制管理、审计监督
及法律责任构成治理运行不可或缺的制度框架。 科层制“底盘”的功能
并不在于能解决所有治理问题, 而在于维持基本的组织秩序与权威合
法性,划定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制度边界,并为问责、监督与再集中提
供制度接口。 换言之,科层制的核心责任并不是完成所有任务,而是保
证体系不失控。
其次,作为“发动机”,发包—承包机制为地方治理提供了持续的动
员能力与结果导向。 在目标高度刚性、任务密集叠加、资源难以事前充
分配置的情境下,仅靠科层制的事前逻辑难以支撑治理运转,行政发包
制因此就成为推动治理前行的关键动力装置:上级通过任务分解、指标
设定与责任压实,将治理压力层层传导;地方通过绩效考核、政治激励
与责任绑定,获得“必须完成”的行动动机;不确定性被有意识地保留在
执行层面,并通过事后机制加以吸纳。 在这一结构中,行政发包制并不
取代科层制,而是嵌入内部,对其能力边界进行功能性补偿。
最后,作为外部“承包器”,政府之外的准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承接
并吸纳科层体系无法容纳的治理压力。 当预算约束强化、 举债渠道受
限、程序监管趋严时,地方政府完成治理任务所需的资源、灵活性与风
险承受能力往往会超出正式行政体系的制度承载能力。 分税制改革之
后兴起的平台公司、 国有企业和其他准公共组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扮
演了制度外“承包器”的角色:在组织形态上,它们游走于政府与市场之
间,既受地方政府控制,又具备市场化融资与经营能力;在功能上,它们
承接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资、公共服务等高投入、高风险、高不确定性
的任务;在制度意义上,它们成为行政发包制向组织外部延伸的关键载
体。 因此,原本应由政府直接承担的治理成本与风险被系统性地转移、
分散并外包。
将三者置于同一分析框架,我们可以辨识出一种清晰的分工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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