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社会》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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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6·2
有”甚至在“政社分离”和“包干到户”后仍具韧性。 例如催生出异军突
起的乡镇企业集体经济。正因面对“产权模糊”的乡镇企业或集体产权,
中国学者开始对立足于市场经济和私有传统的西方产权理论做出重要
补充( Gluckman,1965;刘世定,2005),通过“产权的社会视角”或“产权
的 社 会 建 构 逻 辑 ” 将 中 国 经 验 亦 即 社 会 学 视 野 融 入 进 来 (曹 正 汉 ,
2008)。 例如,周雪光(2005)以“关系产权”描述企业组织与内外环境中
的各种稳定纽带关系;折晓叶、陈婴婴(2005)用“社会合约性产权”揭示
社区集体制中社会关系不断协调形 成的 规 定 性秩 序 ; 申 静 、 王 汉 生
( 2005)将产权关系视作个体行为者与社会环境不断互动的过程。 这些
研究以“社会”补充甚至替代经济学中的“市场”,强调各种非市场性的
“社会关系”,以此解释不完全私有或集体共有的逻辑。
家族同居共财的实践与观念在当代中国也并未完全消失, 本文关
注的闽西宗族型村庄即为典例。 历史上曾是房派家族共居共有的大型
祠屋建筑在土改时经历了剧烈的产权置换——大量地主家族房产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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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贫下中农家庭,由后者稳定亦合法地居住占有数十年。 然而,改革开
放后,贫下中农住户却逐渐放弃房产,将其卖还给原地主家族后代,即
更具个体性的房产所有与占有解体, 向曾经的宗族/房族/家族共有复
归。 在理解此类现象时,“祖业权”是学界最常援引的概念。“祖业”主要
指祖先留下来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业,但强调的不是物理对象本身,
而是与之相关的收益 (陈柏峰,2020)。 既有研究多将祖业权置于“国
家—社会”的分析框架下,视其为与正式产权、国家法并行甚至对立的
非正式产权、民间法或地方性规范(陈锋,2012;谢小芹、简小鹰,2014;
张富利,2017;刘锐,2018;陈柏峰,2020)。 此类研究强调“祖业”作为“家
业产权”的人格化特征与象征特性,即家业财产须由祖先、我和子孙构
成的可无限延伸的家族复合体所共有(桂华、林辉煌,2012;陈锋,2012)。
“ 祖业权”研究多聚焦于地权冲突时刻,认为这种与身份性密切绑定的
传统产权形态仍深刻塑造着当下的地方产权实践。 例如,在与国家法律
和政府行为冲突时, 群体或个人对土地所有关系的历史描述可以成为主
张现实权利的依据(陈柏峰,2020;吴秋菊,2014;谢小芹、简小鹰,2014)。
上述两类研究中,“社会视角”的产权研究强调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 祖业权”研究强调“祖业”的观念性与人格化特征,这些对于揭示“何
以共有”固然重要,但却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物”,即联系了多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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