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社会》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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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匹配与庇护共享:宋代国家构建下的精英家族婚姻

               “以事试才”,即以实际行政知识与技能来考察官员(张希清,1986)。 可
                以看到,这两项改革均本着选拔“经世致用”之人才的目的来修改考试
                内容。 它不仅是一次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尝试(雷博,2014),更是选官
                权向上集中的一个转折。
                    在教育方面,变法主张把学校看成养士之所,旨在构建一套以“教
                之、养之、取之、任之”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机制,使得学校教育成为科举选
                官制度的补充(包弼德,2022)。 其中,“教之”“取之”“任之”遵循“寓试于
                学”的培养宗旨,立三舍之法,整顿太学,以次递升,规定学子升至上舍
                生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王亚南,2010:106);“养之”可分为“饶
                之以财”(增加薪俸使官吏有余裕)“约之以礼”(以礼约束使官吏不能过
                分奢侈)和“裁之以法”(用刑罚进行惩处以警戒贪渎)三个彼此关联的
                部分(雷博、俞菁慧,2015)。 总的来说,变法倡导的以三舍法为核心的新
                型人才培养制度既包含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政治期许, 又表现出国家
                权力向士绅集团控制的乡村社会扩张的政治企图(吴铮强,2008)。
                    在经济方面,变法本着“固天下之力 以生天 下之 财 ”的 宗 旨 ,通 过
                一系列商业和农业上的“理财”措施来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经济秩序,旨
                在发展生产以增加财富,达到“开阖敛散”“抑制兼并”的目的。 商业上,
               “均输法”“市易法”“低息借贷法”“贸迁物货法” 等新法条令通过调节
                奇赢、平衡物价,提高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对于流通消费领域的干
                预和控制。 农业上,“方田均税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法案的推
                行限制了兼并之家对农民的高利剥削,通过把地主向贫困农民发放生
                活与耕种贷款的营生收归国有,政府在免除部分农民赋税的同时增加
                了财政收入(傅 允 生 ,2004;吴 铮 强 ,2008),其 本 质 同样 是 国家权 力 的
                加强。
                    在基层管理方面,变法期间,政府出台了“保甲法”“募役法”“仓法”
                等法令来加强对基层的控制, 通过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的扩散来实现
                抑制贪腐、强化监察乃至重整社会秩序的目标。 具体来说,“保甲法”将
                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并进行管理,依靠保正、保长来加强基层政权的镇压
                职能,规定乡民轮差巡查维持治安,并在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邓
                广铭,1975;王曾瑜,1980)。 通过精心编织的保甲治安网络,国家权力得
                以渗透到地方社会,不仅加强了对农村的统治,还建立起了全国性的军
                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募役法”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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