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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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做目的,而绝不只是用做手段”;第三,“每个
人类意志都作为一个凭借其全部准则而普遍立法的意志”。 达到了这样
标准的人,就是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这就实现了“人为道德立法”。 9
按照康德的说法,每个人都拥有理性,并且能够依据道德律令指导
自己的行为。 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被视为具有尊严的存在者,其尊严源
于其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能力, 这种能力使他们能够根据道德法则来指
导自己的行为。 由此,我们必须始终尊重每个人的内在价值,把人作为
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构成了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相互对待的基础
性道德原则。
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看作是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道德补充, 只有
满足绝对命令要求的人,才可以形成真正的共同体,而不是基于私利的
小集团的聚合体。 但问题是,人的“私利”也有其存在价值,不能一概抹
杀。 诚如洛克所言:“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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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 同样,孟德斯鸠指出:“当立法权和
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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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 三权分立
原则确立的根据之一就是人的现实利益不能完全统一, 也不能为了共
同体的利益而完全放弃。 后来的自由主义宗师穆勒则更是站在个人自
由的立场上防范和反对“优势意见和大众情感的暴政”。 12
这样,卢梭、康德作为一方,代表理想化的公共意志,形成了完美的
社会契约;而洛克、孟德斯鸠、穆勒作为一方,代表现实化的利益聚合
体。 这个分野代表了人民性的两个维度:理想维度和现实维度。 如果过
于强调理想维度,则容易陷入一种先验主义的、非历史的、非现实性的
思维;如果过于强调现实维度,则会走向另一极端,易于为现状辩护,美
化现存政治秩序。
黑格尔的法哲学试图通过调和市民社会与国家, 以达到调和“众
意”和“ 公意”的作用。 市民社会位于家庭与国家之间。 在市民社会中,
个人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通过劳动、交换和竞争满足个人需求。 黑格
9. 康德,伊曼努尔.2013.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杨云飞,译.北京:人民出版社:52、64、68.
10. 洛克,约翰.2007.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77.
11. 孟德斯鸠.1994.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56.
12. 穆勒,约翰.2011.论自由[M].孟凡礼,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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