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社会》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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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4·4

           远途贸易非但未能在此实现封建依附关系的解体, 反而强化了贵族
           制,使社会压迫更为深重(Smith,1978:263)。 相比之下,自伊丽莎白即
           位以来, 英格兰的经济繁荣已经保持了两百多年(Smith,1976a:425)。
           尽管斯密对国家指导私人资本的措施进行了“猛烈批判”( Smith,1987:
           251),但他也指出,英格兰立法机关对商业与制造业的 激 励 政 策 非 常
           有效,“自伊丽莎白即位之初,英格兰的立法机关就特别重视商业与制
           造业的利益,实际上,包括荷兰在内的任何欧洲国家的法律总体上都
           不比英格兰法律更利于这类产业。 商业与制造由此在这一时期不断发
           展”( Smith,1976a:424)。 更重要的是,英格兰并非“间接地依靠对商业
           的保护”(Smith,1976a:424),而是“直接激励”农业改良。 在英格兰,得
           益于普通法体系的显著改进,立法机关为自耕农提供了安全独立的政
           治 地 位 ( Smith,1976a:425)。 亨 利 七 世 时 期“逐出 租 地 之 诉 ”(writ of
           ejectment)等令状的产生,让农民可以依照法律恢复其因地主任意更改
           租期而失去的土地权利。 这一令状为财产权 的 保 护 提 供 了巨 大 的 便
           利, 以至于地主也争相利用其保护自身的土地所有权。 斯密(Smith,
           1976a:392)由此注意到“佃农的安全与领主无异”。 不仅如此,按照亨
           利七世 1490 年的法令,贵族可以自由处置其地产,这进一步导致了贵
           族地位的下降,使得贵族与平民的地位更为接近(Smith,1978:420)。 在
           英格兰,法律还赋予佃农选举议员的政治权利,佃农的政治谈判能力
           与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提高。 英国由此走上了“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
           道路(Pocock,1999:223)。 而在苏格兰,土地租约无法直接带来政治代
           表的投票权, 农民无法获得类似英格兰农民的社会地位与政治权利,
           这也是苏格兰农业落后于英格兰的重要原因(Smith,1976a:393)。 斯密
           还认为,法国虽然在商业繁荣与对外贸易方面并不逊色,但其农业发
           展水平却始终落后于英格兰,这也归功于英格兰法律在农业经济方面
           的 优 势 。 相 比 英 格 兰 , 法 国 的 法 律 从 未 给 予 农 业 同 样 强 度 的 激 励
          ( Smith,1976a:425)。 至于西班牙与葡萄牙,由于其政府从未对制造业
           与农业做出良好的政策与法律支持,两国的势力已经走向衰落(Smith,
           1976a:256、425-426、627)。 显然, 英格兰的确是西欧地区发展最为全
           面迅速的国家,相比于别国,该国对封建社会的遗存也有着最为彻底
           与系统性的改进。
               可见,按照《国富论》提供的社会史 图 景 ,欧洲 的 整 体发 展 不 仅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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