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社会》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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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父系宗族中“族”的意义:以九族亲属制度的建构为例

                2004;李荣山,2022)。 与西方打破初民社会中的氏族关系进而迈向理
                性化的路径不同,中国传统是沿着既有的氏族关系,并基于这 种 生 物
                性、给定性的关系来实现理性化,最终结果就体现为中国传统中的 人
                伦或所谓的“生活完全理性化”(徐勇,2018;李荣山,2022)。 这种理性
                化的方式尽管没能使中国走向同西方 世 界 一 样 的资 本 主 义现 代 化 道
                路,却也使中国文明摆脱了宗教迷信的束缚,发展出一整套关注 人 事
                的社会价 值 伦 理(秦 鹏飞 ,2020;李荣山,2022),也 影 响 了 整 个 中国 文
                明的形态。
                    从问题意识上来说,韦伯( 2004)对理性化问题的关注给研究古代
                家族制度相当重要的启发。 不少关于传统家族制度的研究都可以看作
                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传统家族制度的人之自然或
                人伦基础的讨论尤其引人注目, 这正是对中国传统如何沿着给定的氏
                族关系实现理性化的最好例证。
                    具体来说,不少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家族制度本身能够成立,一定
                有其基于人性和自然性的根基。 比如,滋贺秀三( 2013:46)说:“中国的
                宗族的观念历经长久的历史而毫不减弱地一直维持到最近的最大的原
                因, 大概应在并非是权力而是植根于血脉这种自然性的事务所具有的
                一定看法这一点上来求得, 中国家族法应该视为这样的自然观和人生
                观的反映。”又如梁漱溟(2005:114-115)所说,“中国文物制度正是根本
                于自然法,故亦与自然同其悠久”,“孝子、慈父……在个人为完成他自
                己;在社会,则某种组织与秩序亦即由此而得完成”。 换言之,“人人都
                处于人伦中”本身就是儒家所认为的人性之自然的一部分,而理想的家
                族制度或宗法制度其实是以个人的天性为出发点, 是个体人伦情感和
                伦理义务演绎到一个“终极”形态之后的结果(梁漱溟,2005;滋贺秀三,
                2013;林鹄,2015)。
                    正 因 为 在 家 族 制 度 或 宗 法 制 度 中 个 人 的 位 置 和 名 分 是 非 常 明
                确 的 , 这 种 位 置 便 规 定 了 人 伦 关 系 的 基 本 形 式 , 也 塑 造 了 一 个 人 所
                应 有 的 伦 理 责 任 。 同 时 , 又 因 人 人 有 其 父 , 有 其 子 , 故 有“父 行 ”“子
                行 ”,也 即 ,家 以 特 殊 主 义 的 方 式 确 立 的 个 体 身 上 的 人 伦 关 系 也 具 有
                普 遍性 意义(林 端 ,2002:105-106;周 飞 舟 ,2019)。 因 此 ,一 旦“家 ”或
               “家 族 ” 进 入 社 会 伦 理 的 语 境 , 也 就 不 再 是 一 个 具 体 的 实 体 性 家 庭 ,
                而是体现为对一个人完整的社会秩序的图景了(渠敬东 ,2019;肖 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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