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社会》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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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破坏社会整体的行动权利, 但这往往无法与完全的民主制兼容,尽
           管民主的确通过打破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自由。 相比于“公民人文主
           义”的说法,斯密的自由概念的确要更为接近“自然法学派”的理论。                               4
           他拒绝将自由归于公民德性与积极的政治生活。 对斯密来说,这种公民
           生活无异于将自由保留在少数闲暇之人手中, 而这必须以广泛的奴役
           劳动与多数人的不幸为代价。 洪特( 2016:376)就曾看到,盎格鲁-爱尔
           兰的公民人文主义话语是“要在由拥有选举权的人们所组成的政治国
           民内部维持平等, 而不是要在他们 与没 有 选 举 权的 穷 人 之 间维 持 平
           等”。 与此不同,斯密更关心宽泛意义上的共和国( res publica),这类似
           于德国思想史中的“法治国”( Rechtsstaat)观念,或者是现在更为通俗的
           法治理念( Hont,2015:42、81)。 值得注意的是,与 19 世纪的许多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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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不同,斯密并没有明显的种族区分概念(Peart and Levy,2008)。 他曾
           认为哲学家对所谓人类天性的不平等的辩护不过是出于自身的“虚荣”
           (Smith,1976a:29)。 无论如何,自由社会的关键在于对正义无偏私的施
           行,而非亚里士多德式的公民生活( vivere civile)或“共和派”所倡导的
           政治人格。 这样看来,奴隶制的疑难问题似乎对斯密的理论体系构成不
           小的挑战,如果斯密无法通过商业或其他社会机制解释奴隶制的废除,
           那么他运用“四阶段论”抑或“看不见的手”来解释自由如何产生的分析
           方法就显得并不成功。
               新近有学者试图使用多种策略来解释斯密如何看待依附关系在商
           业社会中的解体问题。 克莱格·史密斯(Smith,2006:78)就发现,斯密曾
           鲜明地批评奴隶制的极端不经济, 随着人们对其经济效率不足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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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断增强,这一制度就应该逐步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说法实际上
           是史密斯对哈耶克式自发秩序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按照哈耶克的制度


           3. 另参见斯密(Smith,1978: 8)对自然权利所作的讨论。 显然,财产权不能等同于自然
           权利,而应 算是添附(adventitious)的权利,但此 类权利都应看 作人仅 仅作为 人 所 应 拥 有
           的权利,以区别于人作为家庭成员或者公民的权利。 这种划分方法总体上来自普芬多夫。
           4. 关于人文主义与早期现代自然法传统的分野可参见波考克(Pocock,1983)的研究。 斯
           密与人文 主义以 及国家 理性 (raison d'état) 观 念的思 想联系 可参见 赫希曼(Hirschman,
           1997)、洪特(Hont,2005:1-156)、温奇( Winch,1978)等的研究.
           5. 有关斯密反奴隶制的平等主义观点还可参见戴维斯(Davis,1999)的研究。
           6. 斯密对奴隶制经济效率不足的判断在后世引发了激烈讨论。 更多细节可参见格罗奈
           维根(Groenewegen, 2001)和勒维( Levy,2001)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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