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社会》202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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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约的现代性转换:杨开道的乡约—自治思想研究
由光绪三十四年所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所开启, 并指出这一路
径在宣统元年的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以及
1929 年公布的《地方自治施行条例》中得到延续,但他认为,这些制度
与章程“真正试行的地方是绝无仅有的”。 虽然 1919 年和 1921 年先后颁
布了县自治法及施行细则以及市自治制和乡自治制,但由于连年兵祸,
“许多法制也只能在北京城里和北京的附近发生效力”(杨开道,1930c)。
虽然河北定县翟城村的米鉴三、 米迪刚父子创办的自治较官办的
自治要切实得多,但它也还只是“一班乡绅的自治,而不是农民的自治”
(杨开道,1930c)。 在民国的自治实践中,以平等为精神内核的自治同以
民主为核心的民权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民权甚至成为自治最重要
的内涵之一。 因此,杨开道( 1927a)强调,农村自治是通过合作的方式,
“用全村的人力和财力来解决全村里的各项问题”, 它在微观上是村庄
通过自助合作的方式来达到全村人的幸福,在宏观上亦是“民主政治的
胚胎,全民政治的起点”。对于民国的农村自治实践,知识分子普遍感到
失望。 杨开道(1930c)认为,“中国农民根本上还没有自治的能力,怎样
能教他们自治呢? ”他在比较欧美和中国人的心性结构后指出,欧美人
(尤其是英国人)对社会事业有极大的热心,而中国人缺乏这种对社会
工作的热情,他们对地方事务的热情尚囿于血缘与地缘的有限范围。
自由与民主作为自治与民权思想的核心, 自晚清传入中国之后被
国人视为瑰宝。 与同时代留洋的知识分子类似,杨开道对自由与民主也
充满期待。 他高度讴歌自治,认为村庄的自治是全体人民“拿自助和互
助的精神, 负责的去谋全体人民生活的改善, 是一种真正德谟克拉西
Democracy 的精神,是一个民治国家的基础”(杨开道,1927b)。 但从清末
至民初中国乡村自治运动“运而不动”的实践中杨开道(2015:26)反思:
“似乎外国的制度不一定可以实行于中国”, 若要在中国有效地推进地
方自治,必须首先清楚中国社会的结构。 彼时的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
社会,在杨开道看来并非“一盘散沙”,即便是在家族制度衰落的华北农
村 ,“也 有 各 种 不 同 的 地 方 组 织 , 负 责 办 理 地 方 的 事 件 ”(杨 开 道 ,
1935),它或是旧有的“社”,或是新式的“村公所”,或是二者的混合体。
杨开道并未严格区分农村地方的社会组织与带有政治性的自治组织之
差异, 而是认为这两类组织好似一个事物的两面,“一面打着政治的招
牌,一面打着社会的招牌,解释不同而实体则一”(杨开道,1929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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