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社会》2021年第4期
P. 12

一本与一体:中国社会理论的基础

                的人也被看作“家里人”。 如果没有固定的范围和明确的界限,家的“公
                共领域”就很难形成,人的“公共责任”也就难以界定。 所谓“无个人”,
                是说中国人的家庭缺乏独立的个体意识及个体权利。 虽然在理论或法
                律上可以给出明确的家庭成员及其权利和责任的界定, 在实践中却常
                常是“清官难断家务事”。 所谓“难断”,是指难以使纠纷双方心服口服,
                判定后难以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所谓“只有‘关系’”,是说中国
                人的家庭生活主要是在处理各种“关系”。 由于“无团体”“无个人”,所
                以这些关系表现 为 如费孝 通( [1948]2009)所 说 的水 波 纹 式 的“差 序 格
                局”,即以自己为中心,层层叠叠地向外扩散。 最核心的是父子、夫妻、
                兄弟关系,再往外有祖孙、婆媳、伯叔,乃至侄、甥,以及堂、表等种种关
                系。 在这些关系中,人们虽然不会形成明确的个体意识和团体意识,却
                会具有强烈的“关系”意识,即依据各种各样的关系来决定自己的态度
                和行为。 这背后当然也有权利和责任,但关系不同,其附带的权利和责
                任就会发生改变,比如,父亲对儿子的责任与丈夫对妻子的责任完全不
                同,所以,一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在家庭内就是多重和不断变化的,这与
                两个概念在西方社会的含义很不相同。 具体而言,权利和责任本来的含
                义是基于个体或者人的基本权利, 虽然不同的社会角色具有不同的权
                利和责任,构成角色规范和角色期待,但各种社会角色的规范和期待背
                后存在一个“公约数”,即作为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而在中国,
                在作为社会结构基础的家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公约数”。 如果父亲被视
                为不“慈”或者儿子被视为不“孝”,他就失去了在家中的基本尊重,也
                不被认为还有其他的权利和责任。 这种关系取向的意识,虽然也会使中
                国人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西方个体/团体的视角下却会被看作“私”,
                是将自己对“关系”的责任置于普遍、基本的个体/公共责任之上。 实际
                上,在中国社会,人们对于普遍、基本的个体/公共责任并不明确,也缺
                乏一些基本的共识。
                    通过讨论中国人的家而得出中国人“私”的结论,只是要解释中国
                为什么相对于西方社会的“公”是落后的,却不能帮助我们理解中国社
                会的结构秘密。一个历史悠久、稳定广大的社会如何能建立在“私”的基
                础上?如果作为中国人生命核心的家庭生活使中国人“私”,那么家庭以
                外的社会何以可能? 正如韩非子最早所指出的,“父之孝子, 君之背臣
                也”,“君之直臣, 父之暴子也”(《韩非子·五蠹》), 一个人如果是个孝


                                                                          ·  5 ·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