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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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1·2
礼。”下面爆发出一阵掌声和笑声。在现场投放的婚纱照里,这个小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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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多次出镜。 我问坐在身旁的风书记,他说:“这是我侄女的儿子。 ” 还
没等我回话,同桌的一位大哥便抢声道:“我们这边都是这样,先生孩子
后结婚! ”大家听到都会意地点了点头。
但在整个村庄中,先育后婚并非一开始便是正常现象。 正像郑勋告
诉笔者的,“在 70 年代的时候, 如果谁家的女儿在结婚 2 之前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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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这家人是要被整个赤水笑死的”。 但是,当女儿在 1997 年出生的时
候,郑勋和妻子并没有结婚。 当问起为何这样做时,郑勋笑着说:“观念
变了,现在大家都这样了。”就当前而言,先育后婚确实已经成为一种常
态,而“观念变了”成为笔者向不同对象抛出这一问题时收到的相同答
案。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先婚后育一直是被普遍接受的正常流程,且具
有极强的规范性。 《礼记·昏义》曾有表述:“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
别,而立夫妇之义也。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
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正是在婚礼立
夫妇之义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父子之亲,进而根据“事父以事君”的原
则形构一套基于伦理关系的总体性秩序。 虽然礼不下庶人,但这仅仅指
的是礼隆、礼陋有所不同,自天子至百姓,婚礼始终是婚姻确立的最重
要的仪式(白中林,2012:250)。
作为婚姻达成的必要条件,婚礼直接指向生育的合情合理性。 为了
防止男女的交接淫乱进而生子, 只有由婚礼结合而被普遍承认的夫妻
所生的孩子才能够得到宗族的普遍认同(陶希圣,1992:36-37)。 在此,
婚姻的确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完成“事宗庙”和“继后世”的手段(李
安宅,2005:42-43)。 费孝通(1998:129;2007:35)也认为,婚姻的意义在
于确立双系抚育,它不仅仅是两性之好,更是一场扩展至他者参与的社
会性活动,以此对两个人以及家族联姻的正当性进行见证,从而保障指
1. 屿村原村书记访谈记录(20200112)。 本文中所有人名、地点均已进行匿名化处理。
2. 此处的“结婚”并非是法律意义上婚姻的达成,而是指举行婚礼和摆酒这一社会性仪
式。 这一概念的使用来源于村民自身对“结婚”的认知,当笔者问起是否结婚时,屿村村
民对结婚的认识皆是“举行婚礼”这一含义。 本文中如果不加特殊说明,“结婚”均采用这
一定义。
3. 郑勋访谈记录(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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