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社会》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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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位的“关系”实践:私人书信中的家庭主义图像(1972—1995 年)

                家庭主义。 正如克雷德(Creed,2000)所指出的:对特定家庭观念的文化
                承诺可以为抵抗国家和资本力量的入侵提供基础。 本文的个案研究即
                呈现了家庭主义在抵抗国家制度安排对家庭的过 度 干 预 中所扮 演 的
                重要角色。
                    (三)道德教化与道德内化
                    从本文的个 案 中可 以 看 出, 即 使 是 在 集体 主义价 值 观盛 行 的时
                代,徐、林二人也并未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所推崇的那种“毫不利己、专
                门利人”的“新人”,相反,他们内心认同并践行的仍是具有家族“偏私
                性”( partiality)的家庭主义价值观,甚至是利己主义的价值观。 这就向
                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道德教化为什么未能转化为社会成员身体力行
                的道德行为? 本文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用以教化社会成员的道德信条
                未能被内化为社会成员个人的自我价值认同。 正如孙国东( 2019)在评
                论阎云翔题为《关于书信研究方法的几点思考》的讲座时指出的,“那
                个年代的乌托邦主义(革命主义、集体主义)的信仰,相对于社会成员
                的自我认同来说,仍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某种外在性。 因此,我们可以看
                到,那个年代的人们与生活在当下的国人,在精神底色上其实是同一
                种人:他们就像生活在当下的中国人‘超越’过去一样,在本性上都是尼采
                笔下的‘末人’( the last man),有欲望和理性,但没有激情;所谓的激情
                是外在强加的,能否成为其自身‘伦理—存在’意义上的自我认同是有
                疑问的”。 可见,道德规范要想落实为道德行为,必须要让社会成员将其
                内化为自我价值认同。 只有这样,道德规范所蕴含的道德理由才能构成
                威廉姆斯(Williams,1981:101-113)意义上的“内在理由”(internal reasons),
                从而避免道德实践中的“实践非理性”(practical unreason)以及哈贝马斯
                (Habermas,1996:115-117) 所提出的“动机不足” 问题或亚里士多德
                ( 2003:196)所谓的“不能自制”问题,即“信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
                事”。 借用慈继伟(2010:571)的话来说,这种“规范落实的危机”是一种
                伦理危机,而不是道德危机,它所涉及的“首先是一个人与自己的关系
                而不是与他人的关系,也就是说属于伦理(ethics)或‘好生活’(the good
                life)的范畴而不是道德的范畴”。道德教化是否以及如何能够经由道德
                内化落实为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这一问题虽然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
                围,但同样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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