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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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2020·6

                    自然法是当宗教启示或传统及其担纲者的权威神圣性失
                去运作力时,仍然留存下来的、法正当性的特殊且唯一首尾一
                贯的形式。 因此,自然法的援用,是反抗既有秩序的阶级为了
                让自己的法创造的要求具有正当性——而不是仰赖实定的宗
                                               —
                教规范或启示———所一再使用的形式。 (韦伯,2005a:300)
               对韦伯、耶利内克和特洛尔奇来说,现代自然法理念虽然可以被追
           溯至古代的斯多葛传统,但是,它之所以能够被市民阶层及随后的工人
           阶级在反抗既有秩序时不断援引, 关键在于它经历了现代个人主义的
           重铸。 奠基于现代个人主义之上的自然法认为所有人都拥有某些普遍
           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它们构成了先于一切国家、一切实定法和一
           切历史特权的高级规范。
               在进一步考察现代自然法和现代个人主义对市民阶层“精神”的重
           塑时,韦伯、耶利内克和特洛尔奇等人所着眼的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霍
           布斯以降的现代政治哲学传统, 而是基督新教的影响。 根据耶利内克
          ( 2012b:34)的考察,现代自然法的源头和基石是在英国宗教改革中发
           展起来并在北美殖民地中真正得以实践并确立的宗教自由权利, 尤其
           是良知自由的权利。这同样被特洛尔奇( 2004:67)所强调:“基督教个人
           主义首先推动了现代个人主义的发展……最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商业热
           情滥觞于清教徒精神, 而人民主权至少是狂热的宗教信徒和那些把上
           帝当作为自然法做理性辩护的工具的斗士们共同完成的杰作。 ”韦伯则
           把新教对现代个人主义的影响进一步锁定在加尔文教上。 后者的预定
           论在超世俗的上帝与罪恶的、 非理性的现世之间形成了一种极端的对
           立。 这不仅带来了世界的除魅、对传统的去神圣化,还进一步带来了要
           把既有世界从伦理和理性上加以驯服和支配的无尽的义务。 这倒不是
           因为世俗成功能够换来永恒的救赎, 而是因为一个人在此世只有通过
           积极地入世工作,才能确证自己为上帝所喜爱。 为此,他必须以一种理
           性的方式去“经营”自己的生活。这种理性经营既构成了现代的“市民职
           业伦理”(韦伯,2007:181), 又构成了现代国家和现代资本主义的独特
           标志(陈涛,2020:44)。
               这意味着,要把握现代国家的构建,我们还必须前进到对现代市民
           阶层的精神历程的把握上。 因此,循着韦伯的国家社会学,我们已经进
           入到宗教社会学的领域。 这或许为我们提供了某种重新审视韦伯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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