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社会》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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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

                等所说的,要求真正意义上的“均分”,而是在家庭政治史的基础上说
                事、“找补亏欠”。       33  曾褀有的“生气”就是这种“找补亏欠”的例证,其举
                动既是针对曾褀英对让渡给曾褀华的额外之财的隐瞒, 也是针对隐瞒
                过程中的“过分对待”,而这个“过分对待”,即“瞒着拉去做公证”和“公
                证不成的指责”,已经是新的家庭政治过程中的新行为。也就是说,这部
                分额外之财也被“伦理化”了。“洒香水”就是相应的关乎“如何分配这
                一额外之财”的方式,而“洒香水”的非均等性(换言之,若均等分就不
                叫“洒香水”)和对既非均等又要让人感到平衡的“拿捏”之道,正证明
                了“洒香水”的家庭政治意义。
                    朱晓阳(2019)在《基层空间的法》一文中讨论了当下国有土地上不
                动产交易的规范做法, 认为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到场或以委托书形式
                写下授权书才能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办法, 其目的是有效减少因房产
                交易引起的纠纷,结果则是实际承认传统的非业主对家宅有共享权。 这
                段讨论的本意是想与缺少不动产交易规范、 未确认业主的集体土地上
                的情况作对比,却恰好提醒了国有土地上的征迁过程研究者。 朱晓阳的
                上述分析可以进一步解释为: 在房产转移公证的实践上是存在一种伦
                理空间的,即公证处要求所有与房子有关系的人都在场,这意味着交易
                必须在达成“共认”的前提下完成。
                    实际上,在征迁中被称为“推举公证”的规定就是一种异曲同工的
                办法,它不仅包括朱晓阳提到的不动产过户,也包括公房承租人身份的
                转移。   34  它既是征迁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即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公证环
                节,更指向包括一系列复杂的协商在内的事实。 一个例证就是,北滩动


                33. 这个“找补亏欠”受《生育制度》中对分家问题讨论的启发。 费先生称,禄村的分家遵从一
                种考虑“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的逻辑(费孝通,1998:253-254)。 这
                种逻辑特别应与契约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别开来,而应理解为在不断“找补”的实践中所获
                得的平衡。 这种区别可以用“行动先后”上的不同来辨别:契约式权利—义务关系的出发点是
                在行动之前已知“如要追求自己的权利,就要考虑付出多少”;禄村分家中的权利—义务平衡
                则相反,人们要么是在长子早年已经做出许多贡献后,在分家时“找补”给他,要么是在幼子已
                经“多拿多占”后,想办法给他“找补”更多的任务。 以上判断来自与陈立瑜讨论中的启发。
                34. 公房承租人转移中的“公证”规定主要在于:公房所属的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了类似的
                “公证”过程,公房不可被继承,因此不可援用继承法均分,只能由某人继承承租人身份,而这
                需要推举;与公证处的情形类似的是,这种推举会在小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经各家庭成员协
                商一致后方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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