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社会》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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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3

   度并不相称的论述 , 使得整篇文章隐含着一种不协调感 ( 犠犺犻犿狊狋犲狉 ,
   2007 : 154 )。 这种 “ 不协调 ” 导致 《 范畴 》 在出版之后饱受批评 , 然而却
   可能是后世研究者重探此文的关键起点 。
       《 范畴 》 的前半部分 ( §1-§3 ) 直接从 “ 理解社会学 ” 的界定出发 , 区别
   了理解社会学 “ 与心理学 ”、“ 与法释义学 ” 的不同 。《 范畴 》 后半部分 ( §4-
   §7 ) 则由第 4 节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 ——— 共同体行动
   ( 犲犿犲犻狀狊犮犺犪犳狋狊犺犪狀犱犲犾狀 )——— 作为中间连接 , 然后开启了第 5 — 7 节 , 分别是
    犵
   “ 社会体关系与社会体行动 ” 2 、“ 合意 ”、“ 机构与联合会 ”。 下面先指出几个
                                 ) 或 “ 正反并存 ”( 犪犿犫犻狏犪犾犲狀犮犲 ) 之处 。
   值得关注的 “ 不确定 ”( 犻狀犱犲狋犲狉犿犻狀犪犮 狔
       首先 ,《 范畴 》 论述文字之间同时存在着 “ 表 !里 ”、“ 节 !结 ” 之类的
   双重意义 。 举例而言 , 在 “ 与心理学的关系 ” 一节 , 韦伯看似在论述 “ 目
   的理性 !正确理性 ” 或 “ 主观意义 !客观意义 ” 之间的区别与重叠 , 并据
   此提出 “ 理解社会学 ” 的基本立场 。 然而 , 当进一步去审视韦伯所区分
   的 “ 只能用心理学解释 ” 或 “ 理解心理学 ” 的对象时 , 我们可以发现 ,“ 理
   性 !不理性 ” 可能都是理解社会学的对象 , 特别是后者 , 如各种具有主
   观或客观意义的不理性 。 3 同样的状况也发生在 “ 与法释义学的关系 ”
   一节 。 韦伯一方面区分 “ 规范有效 !经验有效 ” 的意义 , 另一方面以其
   ( 被后世学者定位为 4 )“ 方法论个体主义 ” 的立场 , 说明了社会学观察
   与法学观察在哪个关键点上分道扬镳 。 换言之 ,《 范畴 》 一文虽然有其
   结构与主线 , 但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实际上仍能发现不少支线 , 甚至这些


   2. 本文初稿完成之时 , 所幸获得 《 范畴 》 一文翻译者郑作教授指教 。 在交换意见之后 , 郑教
   授决定将 犞犲狉 犵 犲狊犲犾犾狊犮犺犪犳狋狌狀 犵 狌狀犱犌犲狊犲犾犾狊犮犺犪犳狋狊犺犪狀犱犲犾狀 由 “ 社会关系与社会行动 ” 改译为 “ 社会
   体关系 !社会体行动 ”, 以此表明这两个词汇已经不同于 《 基本概念 》 中的 “ 犇犻犲狊狅狕犻犪犾犲狀
   犅犲狕犻犲犺狌狀 犵 ” 与 ” 犛狅狕犻犪犾犲狊犎犪狀犱犲犾狀 ” 两个用词 。
   3. 原文为 :“…… 那么就必须要去确认 , 人们究竟如何也许会在 ‘ 绝对的目的理性 ’ 和 ‘ 绝对的正
   确理性 ’ 这种作为理想类型的极端理性情况当中 , 进行不理性的行动 。……”“…… 理解社会学
   与 ‘ 心理学 ’ 的关系 , 在每个个别案例中情况都是不同的 。 与经验行动 ( 犲犿 狆 犻狉犻狊犮犺犲狊犎犪狀犱犲犾狀 ) 相
   比 , 客观的正确理性更可以当作理解社会学的理想类型 ; 与因为心理学上的意义而能让人了解
   的行动相比 , 目的理性更可以当作理想类型 ; 与由无法理解的动机所驱动的行动相比 , 因意义而
   能让人了解的行动更可以当作理想类型 。 当研究者想进行因果归因时 , 就可以通过与理想类型
   的比较 , 确立出在因果上具有重要性的不理性 ( 不论哪一种不理性都是 )。”( 韦伯 , 2019 )
   4. 之所以这样说 , 是因为韦伯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 “ 方法论个体主义 ” 者仍是有争议的 。
   正如威姆斯特 ( 犠犺犻犿狊狋犲狉 , 2007 : 153-154 ) 提醒的 , 此一词汇并非韦伯自己而是熊彼得
   ( 犑狅狊犲 狆 犺犃.犛犮犺狌犿 狆 犲狋犲狉 ) 所提出的 。 此外 , 威姆斯特更希望以 “ 社会互动的原子理论 ”( 犪狋狅犿犻犮
   狋犺犲狅狉 狔 狅犳狊狅犮犻犪犾犻狀狋犲狉犪犮狋犻狅狀 ) 来定义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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