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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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2 : 清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科举进程
              年份                  取得科举资格                 备注
    顺治九年 — 康熙四十三年
    ( 1652 — 1704 )         土官子弟                       土官送考
    康熙四十三年 — 乾隆三十三年         客民 、 目民 、 坊民               土官送考
    ( 1704 — 1768 )
    乾隆三十三年 — 嘉庆二十五年 承耕粮田之 “ 正民 ”“ 杂民 ” 退田              土官送考
    ( 1768 — 1820 )         参加考试
    嘉庆二十五年 — 光绪十七年          正民 、 杂民                    土官送考
    ( 1820 — 1891 )
    光绪十七年至科举制废除                                     取消土官送考资格
    ( 1891 — 1905 )
   在清朝统治者看来 ,“ 华夷之辨 ” 更多的是文化而非种族差异 ,“ 以文化
   夷 ” 才是保持边疆地区长治久安的根本 ( 李世愉 , 2002 )。 清初 , 清王朝
   的这一 “ 文明化 ” 工程的对象局限在土官及其子弟身上 , 随着科举的渐
   次展开 , 逐渐波及土司地区的每个社会成员 ; 清末 , 除了承担 “ 夫役 ” 的
   土民未取得科举资格外 , 其他 “ 土民 ” 至少在制度层面获得了与内地
   “ 民 ” 同等的参加科举的权利 。 在岸本美绪看来 , 这是清朝统治者在实
   践其 “ 一君万民 ” 国家体制的理想 : 强调其国家范围内的 “ 民 ”——— 无论
   是内地的 “ 民 ” 还是边疆的 “ 土民 ”———“ 皆吾赤子 ”, 都应享有同等的权
   利 。“ 役民 ” 之所以被排斥在科举考试之外 , 也是基于内地 “ 倡 、 优 、 隶 、
   皂 ” 家户不能参与科举考试的价值观 , 即作为朝廷的后备精英 , 科举候
   选人应具有身体上的自主性与完整性 ,“ 役民 ” 因受土官役使从事 “ 贱
   业 ” 而不具备科举资格 ( 转引自何淑宜 , 2003 )。 也就是说 , 通过科举的
   层层推进 , 清王朝不但完成了社会与文化价值的传导 , 也不断地把土司
   地区的社会成员从对土官的人身依附中解脱出来 , 使他们完成了从土
   官的 “ 土民 ” 向国家的 “ 臣民 ” 的身份转变 。
       就土官而言 , 他们明白在其所管辖的社会内部不受控制的科举带
   来的社会流动将对其权力构成威胁 , 因此 , 他们始终阻挠科举在土司地
   区的推进 。 从最初的土目及其家族成员到后来的一般土民 , 但凡有一
   丝借口 , 土官均 “ 不送考 ”, 即便难以再加限制而不得已送考的考生 ,
   也会受到土官的多番折辱 。 较为典型的是土思州 ( 今广西宁明县 ) 文人
   黄体元的遭遇 , 黄因 “ 才高博学 ” 受到土思州土官的嫉恨 , 在 1822 年清
   朝取消退佃规定之后他参加科举依然受到阻挠 , 直到 1832 年 25 岁时
   才获得童子试的机会 , 结果土官还是 “ 讽使同考童生殴辱之 , 内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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