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社会》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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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2020 · 2
叔本华的悲观主义和尼采的乐观主义 。
六 、 余论
齐美尔在 《 1870 年以来德国生活与思想的趋向 》 一文中指出 , 大约
从 1890 年以来 , 个体主义理念在德国兴起 , 但这种理念很大程度上是
对尼采个体主义思想的误解 。 人们处处追求自由放纵 、 标新立异 , 利己
主义 、 享乐主义泛滥 , 表面的特立独行背后是坚实个性的缺乏 , 最终每
个人以相同的方式表达新奇 , 追求独特的初衷产生了人人趋同的实践 。
此刻 , 齐美尔重提以尼采 、 歌德思想为基础的生命哲学和个体法则 , 不
仅在重申个体人格整全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前文所述的两种个体主义对
个体人格的割裂 , 而且阐述了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 、 利己主义 、 享乐主
义等流行观念的个体主义话语形态 , 为现代个体避免货币经济的吞噬
提供了内在于个体生命的伦理源泉 。
个体法则以整全的个体生命过程 / 个性为基础 , 是在应该范畴下对
该个性的伦理审视 , 是应该的生命相对于现实的生命所具有的伦理意
义 。 作为应该的生命是从一开始就内在于个体生命的一种必然性 , 是
仅对该个体有效的普遍性 。 它在伦理上意味着在进行每个行为之前都
要考虑该行为是否表达了整体生命 , 任何主观任意都是对个体法则的
背离 。 个体生命形而上学的道德意涵不需要从另一个秩序中去寻求根
基 , 处于世俗时间中的个体生命过程本身既是现实的也是应该的 , 它形
而上学的超越意义就内在于自身的世俗存在之中 。 个体法则预设的个
性发展了以浪漫主义为代表的日耳曼式个体主义 / 质的个体主义 , 克服
了浪漫主义片面追求独特的方式中内含的人格割裂 。 德国的个体主义
与英法的个体主义素来有别 。 齐美尔所谓英法的量的个体主义可以囊
括十八 、 十九世纪流行的各种个体主义思想如社会契约论 、 功利主义
等 , 这些个体主义都是外倾型的 , 有介入现实的强烈愿望 。 而 “ 德国个
体主义与宗教改革相一致 , 是一种内倾的 、 精神的个体主义 , 文化的个
体主义 , 从教育意义上说是个人文化 , 甚至是不折不扣的自我培养 , 它
不危及对共同体的从属性 , 甚至以后者作为支撑 。 这实际上是个体主
义与整体主义的独特组合 , 根据情况其中一个原则优先于另一个原则 :
在共同体方面甚至国家方面 , 整体主义起主导作用 ; 在个人文化与创造
方面 , 个体主义起主导作用 ”( 迪蒙 , 2014 : 116 )。 齐美尔的个性及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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