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社会》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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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概念的移植何以未完成 : 一个政策过程的分析

   达 , 2005 )。“ 如何处理本土法律传统或法律文化与从域外进行法律移
   植这两者的关系构成了一个重要理论争论 。”( 王勇 , 2008 ) 法律移植背
   后的一个潜在假定是 “ 法律现代化 ”, 其中 ,“ 权利本位 ”“ 形式理性法 ” 与
   “ 法律的普适性 ” 构成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三个最基本的理论要
   素 ( 强世功 , 2005 )。 作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应有之意 , 法律现代化的目
   标是建立韦伯支配社会学意义上的法理型统治 。 然而 , 法律作为社会
   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 , 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受到外部政治 、 文化以及立
   法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 不论是民国还是当代 , 习俗在法律的实际
   运行中具有强大作用 ( 张仁善 , 2009 ; 曹正汉 , 2008 ; 刘思达 , 2014 ; 苏力 ,
   2000 ; 赵旭东 , 2001 )。 因此 , 在法律现代化的背景下 , 真正的问题并不
   在于是否要进行法律移植 , 而是如何探索 “ 建立一个同时符合逻辑 、 道
   德和实用的新中国法律体系 ”( 黄宗智 , 2015 ), 在移植中做到工具理性
   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姚建宗 、 栾兆星 , 2015 ), 即解决形式理性法律建构
   与法律多元主义之间的张力问题 。
       现有研究已经认识到法律移植的背后是文化的移植和社会变迁过
   程 ( 信春鹰 , 2007 ; 林端 , 2007 ), 需要将法律移植嵌入民族国家与文明国
   家的转型中予以考虑 ( 强世功 , 2005 )。 刘星 ( 2004 ) 认为 , 最为重要的是
   从事 “ 现在进行时 ” 的社会观念沟通事业 ,“ 正在发动以及行动起来的社
   会共识的砌筑才是我们谈论未来法律移植的真正语境 ”。 法律移植只
   有从外生型转换为内生型才能真正成功 。 然而 , 由于微观政策过程分
   析的缺乏 , 无论是法律社会学还是政策科学的研究都无法进一步深入 ,
   一方面是进入渠道的问题 , 另一方面则囿于学科视角的限制 。 例如 , 法
   律社会学所做的 “ 差距研究 ” 更多地局限在司法而非立法领域 。 从法律
   生命周期来看 , 从立法切入可以有效避免在法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因此 , 本文以作为中介作用的立法过程为切入点 , 探讨法律移植和本土
   习俗结合的问题 。
       在案例选择上 , 本文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下文简称 《 慈善法 》) 中 “ 慈善 ” 概念的形成为
   例 。 该法作为社会领域的基本法 , 被广泛认为是科学立法 、 开放立法和
   创新立法的典范 ( 于建伟 、 贾西津 , 2016 ; 于建伟 , 2016犪 ), 同时也是一部
   高质量 、 具有前瞻性的法律 , 即属于经过了 “ 现在进行时的沟通 ”( 刘星 ,
   2004 ) 的立法 。 但是 , 在该法出台之后 , 即被认为整体结构之间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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