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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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之道的社会学探索


   针对儒家孝而攻讦的是法家,比如,商鞅就认为,“所谓治主无忠臣,慈
   父无孝子”,“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
   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商君书·画策》)。唯有法才可以
   解决。另外,韩非子认为家族伦理对治国无益,“严亲在围,轻犯矢石,
   孝子之所爱亲也”《韩非子·难二》。韩非子又说:
           鲁人从君战,三战三北。仲尼问其故,对曰:“吾有老父,
       身死,莫之养也。”仲尼以为孝,举而上之,以是观之,夫父之孝
       子,君之背臣也。故令尹诛而楚奸不上闻,仲尼赏而鲁民降
       北。(《韩非子·五蠹》)
       接着,韩非子还在“忠孝”篇中对孔孟所树立的尧、舜、汤、武的孝行
   进行了批驳,并认为,根据他们所做出的行为举止来看,所谓儒家赋予
   其“仁义”不是其真有“仁德”和“仁慈”之意,而是以什么名义去做的问
   题。至于孝与忠的关系,可以说韩非子的确给后人提出了一道有关儒
   家之社会理念与社会事实之间如何弥合的难题,也就是说,儒家在理想
   上所构想的社会理念真的可以得到落实吗?还是自相矛盾的?为此,
   中国思想史上曾有许多争论。回到孔子的本意,孝中含有仁,忠中也含
   有仁,而忠中之仁来自于孝中有仁。所以,只有从父子关系中先培养起
   孝中之仁,才可以建立君臣关系中的忠中之仁。忠孝的确不能两全是
   从行为上讲的,或者说,几乎所有与此有关的争执都涉及行为上的选择
   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中国社会缺乏区分两个场域的边界(尾形勇,
   2010 : 141-149 ),自然两者可以并行不悖甚至彼此统一。比如,这样的
   争论总发生于君臣关系,尤其是关于服务于国家还是侍奉家中父母之
   际。或者说,只要有行为的选择问题,由仁所建立的孝忠连续性便不存
   在。可见,从社会行为回归社会理念,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行为
   方式不是价值构思的直接投射。
       这点也引发孝行的另一个深层次问题:孝行真能回到“德之本”并
   延展为治国平天下的方法吗?回到经验的世界,我们能否说那些精挑
   细选出来的《二十四孝》的人物都是实现仁的代表呢?还是不能,至少
   其中较为荒诞一些的孝行让我们无法体味到仁的含义,更没有让我们
   感到仁者何以会如此行为。对此,冯友兰( 2001 : 17 )的一种解释可以用
   于对这一现象的讨论。他认为,合乎仁义的行为,不是仁义的行为,因
   为一个人如果不了解仁义,只做循规蹈矩的行为,尚不在道德层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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