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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与齐美尔:社会伦理同文化伦理的分流
景。雅斯贝尔斯借着对韦伯思想的解读敏锐地看到,韦伯所代表的德
国社会学就其本质而言乃生存哲学,它从认识自我的意义出发,直到用
世界文明的视野和容纳百川的胸怀“照亮”整个时代(雅思培, 1992 : 3
6 ),实现自我人格的整全。
要真正理解德国社会学的伦理使命,我们就需要返回奠定其原初
格局的两位创始者———滕尼斯和齐美尔的思想世界。有生之年,尽管
两人惺惺相惜,共同担负起社会学学科建设的责任,但彼此又不乏火药
味十足的批评,从一开始就分道而行。在滕尼斯看来,齐美尔“太都市
化”、太分析化而缺少综合的精神( 犜狀狀犻犲狊 , 1961 : 290 ; 犜狀狀犻犲狊 , 1965 :
5052 );在齐美尔的眼中,滕尼斯受社会主义民主信念影响太深,错失
了对个体人格的独立的深刻洞见( 犛犻犿犿犲犾 , 2012 : 151 )。他们的差异既
体现在思想风格(综合/分析;内容/形式)方面,也体现在人格气质(友
爱/超逸)方面,不过,最根本的差异莫过于他们以截然相对的方式开辟
了两条通向人格整全的道路:滕尼斯认为整全的最终承载者是共同体
生活,而齐美尔则要在社会或共同体之上,寻找超越性的文化和生命的
价值,认为只有个体才是这一价值的真正担当者。可以说,两人的社会
学展开了两种相对的伦理方案———社会伦理( 狊狅狕犻犪犾犲犈狋犺犻犽 ) 2 与文化伦
理( 犽狌犾狋狌狉犲犾犾犲犈狋犺犻犽 )。 3
社会学并非同传统断裂,而是继承。滕尼斯和齐美尔的对立,首先
意味着返回德国理想主义视野的两条脉络:滕尼斯是黑格尔式的,齐美
尔是歌德式的;前者追求个体通过教化融入整体,后者则从个性的丰富
与提升中抓紧自身的命运之弦。他们将德国文化的命脉传递给社会学
这门学科,深刻影响了同时代以及后世的社会学家。在韦伯、特洛尔奇、
桑巴特等人那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伦理同文化伦理、整体价值同个体
价值的并行与冲突,也能看到他们以各自的方式化解矛盾,扩展人格的
2. 我们在这里使用的“社会伦理”中的社会( 狊狅狕犻犪犾 )一词,有别于专指与共同体相对的“社会”
( 犌犲狊犲犾犾狊犮犺犪犳狋 )。滕尼斯区别了 狊狅狕犻犪犾 和 犌犲狊犲犾犾狊犮犺犪犳狋 的用法,前者包含的范围更广泛,指人和
人之间一切肯定性的相互联系,囊括了共同体和社会,而后者限定在现代自由个体的理性结
合。“社会伦理”即在社会之上的共同体的伦理秩序。
3. 多少能够证实这一差异的是,尽管滕尼斯在 1892 年加入了“德国文化伦理学会”,但是他坚
持想将学会名称改为“德国社会伦理学会”(卡斯滕斯, 2010 : 139 ),而齐美尔则在其文本里多
次流露对“社会伦理”的反感,早年的《道德科学导论》攻击的靶子就是康德的伦理学及其必然
导致的“社会伦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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