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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2

   宏大的理论框架,如将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归纳为“图腾社会—宗法社
   会—军国社会”的公式(甄克思, 1981 ;杨度, 1986 );它也常常被用来论
   证一些较微观的现象,如“人类社群由小及大、事物发展由简入繁”等。
   最重要的是,在这一历史观下,“进化”被赋予了伦理意涵。换言之,“进
   化”本身就具有意志与目的,它可以超越传统伦理体系中关于“善”“恶”
   的道德评价,而成为一种至高的伦理(王?森, 2010 : 53-56 )。
       这样一种理解历史的方式,为近代中国的民族史书写提供了一种
   新的构建“秩序”的可能性:既然整个世界被理解为一条单向发展的直
   线,每个社会、每个群体都在这条直线上占据一个位置,“中国”与“世
   界”上其他国家的关系可以由在这条直线上所处的相对位置来决定,那
   么,“中国”之内的多元人群之间的关系,也就同样可以由在这条直线上
   所处的相对位置来决定。
       具体而言,尽管建立在“华夏—蛮夷”关系上的“文明等级”不再成
   立,但基于“历史发展阶段”之不同位置的“进化等级”却可以发挥类似
   的功能。在以生产方式、社会形态、文化程度等为指标的“进化”之线
   上,“汉族”处于较“先进”的位置,“少数民族”处于较“落后”的位置,“西
   方”则处于最“先进”的一端,代表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共同的目标。
   更重要的是,这一历史定位是由“客观”的“公例”所决定的,具有伦理优
   先性,由此破解了“汉本位”的道德困境,为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同
   化于相对“先进”的“汉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更进一步,在社会进化
   论的框架下,一个社会就如同一个生物体,若其内部成分比较复杂,则
   更容易自我更新。因此,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政治体”,其内部的多元
   特质就具有了某种“进化”意义上的优势,历史上各民族间的战争、迁
   徙、通婚等导致的“民族融合”都代表了群体“进化”的形式,从而具有
   “进步”性,这实际上提升了“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进化”潜力。
       这一思路或明或暗地主导了民国时期的民族史书写。 1922 年,梁
   启超在《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一文中,明确地将中国民族史研究的
   核心问题概括为两点:一是“中华民族同化诸异民族所用程序共有几
   种”,二是“中华民族同化力特别发展之原因何在”,即体现了这一思维
   模式(梁启超, 1922 : 32 )。自 20 世纪 20 年代末期起,多部以“通史”形
   式撰写、以 《中 国 民 族 史》为 题 的 专 著 (王 桐 龄, 1928 , 1934 ;吕 思 勉,
   1934 ;宋文炳, 1935 ;林惠祥, 1936 )陆续问世。诸位作者的学术背景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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