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社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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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6
家存在的利器。另一方面,国家的这份保障不足以换取公民的全部忠
诚、依赖和热爱,人们退守个人、团体的狭小认同或者遁入宗教、阶级等
超国家的群体,国家层面的、集体性的道德良知不再具有吸引力,甚至
被看作野蛮的象征。
问题是,相较于个人,世俗化的国家是否有相对独立性,其存在的
合法性是什么,而且国家权威不会漠视个人自由。除了法权意义上的
联系,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否还有情感纽带、道德关系,国家可否成为道
德的对象,可否理直气壮地要求个人做出牺牲,放弃个人主义的或者超
国家的立场。
在 1905 年举行的一次关于国家与教会分离法案的研讨会上,涂尔
干( 2006犳 )提出了解决上述两个难题的思路,即通过区分政治社会的
“国家”( 犛狋犪狋犲 / é狋犪狋 )与“祖国”( 犘犪狋狉犻犲 )两个面向,来对应两种诉求。国
家和祖国是我们感知政治社会的两种不同方式,代表了两种不同关系。
首先,个人面对国家的时候,国家是政治社会的最高权威,是中央权
:
力所在,个人不能僭越。涂尔干( 2006 犵338 )同时强调,“人格”是国家和
个人共同尊重的对象,“因为国家是公民的正义机构”,正义的衡量标准
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程度,因为要做到公正,就应该赋予每个人要求自
己有什么权利的权利”。这表明国家可以保护个人自由,包括良知自由。
其次,与国家不同,祖国“是从情感角度来理解的政治社会”,这种
情感就是爱国主义(涂尔干, 2006犳 : 366 )。人们对祖国只有深深的义务
感,个人仅作为分子而存在。当然,爱国主义与军国主义不同,爱国主
义是对祖国平和、持久的热爱,而军国主义只是以好战的暴虐掩盖内心
的懦弱,以飞扬跋扈的叫嚣夺人耳目而已。
不过,对于上述答案,我们还有很多疑问,它没有说明国家相对于
个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何而来,它如何应对国家与教会分离中两种
极端对立的主张:一是支持分离的、契约论式的观点,主张国家权威服
从人民主权,世俗国家权力的界限是不能侵犯个人自由,它必须与教会
脱离关系,对信仰等价值问题持中立、宽和态度。二是反对分离的教权
主义的观点,国家权威要凭借上帝的神圣意志来保证,否则国家只能沦
为个人的奴隶。最后,国家秉持个人主义原则,祖国又以爱国主义号召
公民履行义务,两种伦理关系如何协调。
“ 要想深刻地理解一种规矩或一种制度,一种法律准则或一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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