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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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5

       该报告申明,干部审查的要求是又红又专,以红为主,而红必须在
   实际劳动中才能看出来,所以安排干部下放到基层劳动成为必要环节。
   干部劳动的时间必须要保障,有三分之二的时间从事劳动和小组活动,
   三分之一的时间参加基层工作、社会工作和学习,这样“可以在实际劳
   动和政治斗争中,考验和锻炼他们”。劳动未满一年者,“不应上调机关
   或企业单位工作,一般也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比如社、坊主任和支书、
   总会计师等)”,如果劳动单位、各乡和坊想要对他们作出安排,“使用下
   放干部帮助工作,需要经过上级组织批准”。如果下放干部有违法乱纪
   行为,须按照党纪国法处理,由下放干部所在的单位提出组织意见,经
   县党委批准,“按照处理干部规定的手续执行”,但“在处理前应当征求
   原所在单位的意见”。“如果有需要调动下放干部回去工作,必须有县
   委组织部的调令,否则乡党委和下放单位应该拒绝执行”。
       这项申明表明,下放劳动后干部的任用,和对劳动表现的组织审查
   相关,干部重新使用的人事权限,在县委组织部门,干部所在的原单位
   和劳动单位都没有这项权力。审干机构亦被委托明确权利,负有核查
   干部思想表现,向组织报告信息的责任,虽然他们不会单独处理问题,
   需要上报批准,但其介入人事安排的建议权力,至少不亚于原单位以及
   干部下放单位。就是说,无论是原单位,还是下放单位,都不能不经审
   干合格的途径,而独自对干部的使用做出安排。
       除此之外,审干机构还有对问题人物进行谈话和教育的职能,谈话
   需要“明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看其能否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立场、观点
   和思想错误。审干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明确规定,要定期与干部展开思
   想交流,通过常规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情况,同时观察干部是否有“显
   著表现”。被谈话者都清楚,自己的态度将影响到未来的人事评估,所
   以对组织的态度,成为干部表现根据的重要内容。
       审干机构还要对管辖地区的基本情况做出估计。一份市级下放干
   部的情况报告显示,干部下放劳动的安排不是一种针对少数人的“处
   罚”,而是对所有干部进行考核的一个必经环节。因为它不只要找出少
   数“有问题”者,还是大量人员重新调配使用的前奏。干部劳动及思想状
   况的评估重点,在其是否“符合干部条件”,这影响到当事人将回到干部
   岗位,还是“长期从事劳动生产”。一份审干报告对本市状况的评估是:
           (本市)劳动锻炼较好和一般,可以分配工作的(干部)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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