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社会》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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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期者,得休息一星期。有旷工者不得享受此项权利。例假期间,因
工作急需而加班者,工资加倍。”在工资方面,它规定:“工人最低工资
16 元,最高工资不得超过 40 元,伙食衣服在内(有特殊技术者,可另行
估价)。”“工资之大小,根据技术之高低与熟练程度以及劳动热忱,由估
价委员会估定,经厂务会议议决公布(估价委员会由工务科长及技师、
工会生产委员、工会组织委员、工会主任等组织之)。”在待遇方面,《暂
行准则》规定了 19 条之多,其中包括:“厂方应按工人全部工资(津贴)
之总额百分之三津贴工会作文化教育用费与办公费。”“厂方应供给工
人宿舍内必须卧具,如床铺、桌凳及公共灯火。”“女工分娩前后给假两
个半月,工资照发。”“厂方如解雇工人或学徒时,须在十日前通知工会,
以便提出意见(工人自动辞退时,亦须在十天前通知厂方)。如工会同
意解雇时,应由厂方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雇金。”《暂行准则》对工
人的利益给予这么全面、这么高标准的保护,难免有超越当时边区的生
产力水平之嫌,以致后来有人对它做了如下评论:
总工会印发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
是仍贯穿着经济主义行会主义的,他只顾及目前工人生活上
的利益,它只规定工人应享受的权力,工厂应该给工人些什
么,而没有规定工人对工厂应有的义务,尤其是合同上规定的
休息时间是太多的,……总是工人向厂方要的越多越好,还规
定了解雇十日前要通知工会,要经工会同意,并给一月工资为
解 雇金。……总之,合同的精神总象工人对付资本家似的。
(全总工运史研究室资料, 1988 :第二部分)
这个《暂行准则》虽然是边区总工会制定的,但考虑到中共中央职
委经常直接指导边区总工会的工作,它应该也体现了中共中央职委的
意志。如果再考虑到当时学习苏联的经验,边区总工会和边区政府建
设厅每年都签订集体合同(李颉伯, 1988 ),也即建设厅是签订集体合同
的主体之一,它也不至于违背建设厅的意志。那么,中共中央职委和建
设厅为什么会允许这个“仍贯穿着经济主义行会主义”的《暂行准则》出
台呢? 1940 年 12 月 1 日出版的《中国工人》 4 在刊发《暂行准则》的同
时,还刊登了与它配套的《边区劳动合同的颁行与工人生活的改善》一
文(其全文见陕西省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 1988 )。该文认为:颁布这
4. 《中国工人》(月刊)于 1940 年 2 月在延安创刊,由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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