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社会》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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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7 · 3

   擦,且摩擦系数越大,制度变革的过程越艰涩,引发冲突的可能性越大
   ( 犓狀犻 犵 犺狋 , 1992 ;杨贵凤, 2005 )。在休禁牧政策颁布和实施之前,与此利
   益攸关的放牧农户并未参与政策制定,政策制定阶段的协商过程挪后
   至执行环节,这无疑增加了基层政府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民众施加成本。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短暂的休牧期过渡之后,四东县进入全面禁牧阶
   段,上级政府以及随后跟进的各级政府将此政策作为重点任务,赋予很
   高的权重或者关注度,且采取动员模式推进政策实施(荀丽丽、包智明,
   2007 )。在动员模式下,各级政府都会将注意力聚焦在新政策的实施
   上,县级政府不仅严格规定而且进行了详细的任务分解,并配合密集的
   检查验收形成对基层政府的高压。但是,政策执行的效果并非由基层
   政府单方决定,还需要农户的配合,后者并没有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予
   以配合。在选择按照上级政府规定严格执行惩罚性措施的时候,乡镇
   政府遭到大规模密集的抵制,社会冲突一触即发,实施成本迅速超出了
   乡镇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可见,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动员型的执行模
   式以及政策执行后果的不可承受,使得基层政府执行政策的过程成本
   与外部成本同时增加,只能采用讨价还价的方式寻找替代性或修正性
   方案。
       (三)讨价还价协议点的变动与均衡
       讨价还价的各要素包括可能性协议的集合、无协议结果以及参与
   人的效用函数。就政策执行中的讨价还价而言,完全执行和完全不执
   行都是无协议结果,即不会出现完全执行和完全不执行,二者之间的区
   域才是可能的协议集合及所得效用。在上级政府制定政策、下级政府
   执行政策的县乡两级“委托人—代理人”关系中,如果县政府博弈力量
   强,则协议点偏向完全执行端;如果乡镇政府博弈力量强,则偏向宽松
   执行端。通常在政策动员阶段,县政府要求(近乎)完全执行,而且配之
   以高昂的惩罚成本,因此协议点靠近完全执行端,但是随着执行环境的
   变化和双方的讨价还价,乡镇政府的博弈力量上升,在信息、承诺、社会
   风险可承受度等方面更占优势,双方协议点向宽松执行端移动。
       讨价还价是有成本的,对成本的可承受程度决定了双方的讨价还
   价能力。参与者的讨价还价能力随着自身议价成本的上升而减弱,随
   着对手议价成本的上升而增强,成本变化或者说讨价还价能力的变化
   导致讨价还价格局的变化。由于博弈格局由双方共同塑造,因此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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