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社会》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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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5
治理结构的既有讨论,总结本领域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随后,我们
将使用描述性统计刻画政令在当今中国县、乡、村三个治理层级之间的
具体传导情况,厘清上级控制力与下级自主性在各层级之间的实际张
力。之后,我们将构建线性概率模型,分析影响乡、村两级治理机构执
行上级政令情况的因素。最后,我们将总结实证发现,并简要讨论其理
论贡献与现实意义。
一、对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既有讨论
中国国家正式权力在农村基层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机制既广受关
注,又争议众多。虽然正式制度对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基层政府与村
级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都进行了规范,但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信息不对称和大量非正式制度安排等各种因素,基层不同治理层级之
间的实际关系往往相当复杂(陈剑波, 2006 ;魏玮, 2006 )。不仅如此,当
今中国政治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深受历史、革命与改革等多个传统交
,
,
互影响(甘阳, 2007 : 3 ; 犎犲犻犾犿犪狀狀犪狀犱犘犲狉狉 狔2011 ; 犘犲狉狉 狔2012 );然而,
对于农村基层不同治理层级之间在上述每个时期的实际关系,学术界
还存在不同看法,分歧的关键在于国家正式权力制度究竟能够在多大
程度上和依靠何种方式深入农村基层。
传统观点认为,近代以前的中国农村存在两套组织架构与运行逻
辑都不尽相同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国家自上而下建立了覆盖全国和落
脚于县的官僚体系,承担征缴税赋、执行上令和治理地方等多项任务;
另一方面,在更为基层的乡、村两级,国家依靠在地方社会中享有威望
的士绅或族长,通过“自治”维护传统社区的正常运行(张静, 2000 : 18 ;
费孝通, 2006 : 52 ;窦竹君, 2012 )。然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宗族在传统
中国农村所发挥的作用往往被夸大了,国家政权通过由“乡吏”构成的
“常设”的、“科层式对上负责”的组织结构,在县以下也存在“十分突出”
的活动和控制(党国英, 2003 ;秦晖, 2003 : 23 ;张新光, 2007 )。近年来,
关于中国传统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研究开始呈现从强调辨析治理主体
向注重分析治理规则的范式转变,但“自上而下”的国家正式治理结构
究竟如何在传统农村落地生根,又如何在与族规民约等“地方性知识”
的互动中真正作用于乡村,这些仍在很大程度上悬而未决(狄金华、钟
涨宝,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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