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社会》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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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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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人们通过对治理活动的长期实践和深入
   思考都已经注意到,下级治理机构在执行上级政令时,常常拥有相当
   程度的自主权,因 而 政 令 在 自 上 而 下 传 导 的 过 程 中 难 免 出 现 偏 差。
   中国不仅存在“天高皇帝远”和“县官不如 现管”等 俗语,一些 学者还
   提出过传统时代“国权不下县”的观点。 1 而自《联邦党人文集》发行之
   日起,西方语境中就逐渐形成“低层级政府更容易被利益集团影响与
   利用”的看法( 犅犪狉犱犺犪狀犪狀犱犕狅狅犽犺犲狉 犼 犲犲 , 2000 )。随着现代治理机构在
   组织架构和业务内容 等 方面 日趋 复 杂,多 层级 治理不 仅业已 成为主
   流实践模式( 犎狅狅 犵 犺犲犪狀犱犕犪狉犽狊 , 2003 ),也逐渐发展为“政治学与公共
   政策研究中最具创新性的主题之一”( 犣狌狉狀 , 犲狋犪犾. , 2010 )。当多个治
   理层级同时存在时,如 何 同 时 确保上 级政 令有 效向下 传递和 尊 重执
   行单位合理的自主性 与 能动 性,就成 为一 个兼具 理论 价值与 现 实意
   义的课题。
       当今中国为我们探讨上述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背景。中国拥
   有众多的人口、辽阔的疆域和显著的区域差异,多层级治理是客观条
   件约束下的必然选 择。更 为 有趣 的是,虽 然中 国宪法 第三十 条只明


   1. 针对这种观点讨论的综述参见秦晖( 2003 : 3-5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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