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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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3
度,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
既有研究指出,房屋 产 权为 不同 的人 生际遇 提供 了 客 观 的 物 质
基础( 犘狉犪狋狋 , 1982 ),房 产 也 是 社 会 分 层 的 一 个 重 要 指 标 ( 犛犪狌狀犱犲狉狊 ,
1978 )。随着房屋私有化和市场化( 犠犪狀 犵 犪狀犱犕狌狉犻犲 , 1996 ),中国城市
,
的住房自有 率 突 飞 猛 涨( 犎狌犪狀 犵2004 ; 犎狅犪狀犱犓狑狅狀 犵2002 ),有 房 阶
,
层采取各种行动来 保 护 其 房产的 使 用和 交换 价值。另 一方 面,业委
会在领导集体行动、维护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等方面扮演
重要 的 角 色 (石 发 勇, 2010 ; 犚犲犪犱 , 2003 ),可 看 作 市 民 社 团 ( 犚犲犪犱 ,
2008 )。但是,业委会的自治性也受制于内部和外部因素:首先,业委
会内部矛盾以 及 业 委 会 和 业 主 之 间 的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未 得 到 有 效 监
督,这一事实使 业 委 会 呈 现 出 利 益 集 团 化、派 系 化 的 倾 向(石 发 勇,
2010 ),甚至出 现 了 “熟 悉 的 陌 生 人”现 象 (何 艳 玲、钟 佩, 2013 );其
次,国家介入以及开发 商 和 物 业公司 等外 部势 力的干 扰不仅 影响 业
委会的绩效( 犚犲犪犱 , 2008 ),还促成了业委会的派系化(石发勇, 2010 )。
然而,基层政府与致力 于 业 委 会跨小 区或 跨城 市联合 的积极 分子 对
制约因素具有不同的 认 知,前 者 倾向 于将 业委会 自治 不足归 因 于内
部因素,而后者倾向归因于外部因素(孙小 逸、黄荣贵, 2014 )。在本
研究中,我们试图通过 考 察 关 心业委 会联 合的 业主积 极分子 的权 利
意识来窥视维权情景 中 的 认 识解 放 过程,因此 下文将 主要考 察外部
制约因素与业委会自治的关系。
基于上述讨论,我们提出权利意识的四种类型(图 1 )。“维护合法
产权”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的反应性权利意识,其主要诉求是确保现有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财产权免受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侵犯。这一权利意
识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自有产权(如房产证、房屋质量)及小区
共有产权(如会所、车库的归属)的权利,通常是针对开发商的;二是与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权利(如保安保洁、停车、管理费标准),通常是针
对物业公司的。
“履行业主自治权”是以政治权利为内容的反应性权利。《物业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业委会是代表业主权益、管理小区运作的合
法自治组织,业主有权通过业委会对小区事务进行自主决定。然而在
实际运作中,业委会的成立和运作不仅受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影响,还
受地方政府的介入和控制,业主自治也因此举步维艰。履行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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