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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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行动策略与机会结构
变量所干扰。当在全模型中去除“政府反应”变量时,“纠纷类型”变量
在 0.1 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发生比为 0.399 )。
业主参与人数达到小区公共决策所需法定人数可以显著提高业主
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在 0.01 的显著性水平上统计显著)。 9 那些参与人
数达到公共决策所需法定人数(即小区业主总数的 1 / 2 或 2 / 3 )的业主
集体维权行动成功的可能性是那些参与人数在 50 人以下的业主维权
行动成功可能性的 7.9 倍。
在各种维权方式中,如果业主仅使用 “向政府部门或官员反映”这
一种方法,是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的。而使用 “向媒体反映”则有
助于业主维权成功,此方法的发生比为 3.329 ,并在 0.05 的显著性水
平上统计显著。这意味着求助于媒体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进行维权,
其成功的可能性约是不使用这种方法的案例的 3 倍。如前所述,非制
度化的和激进的维权方式并不利于业主有效地解决纠纷。如果业主在
集体维权行动中使用抗议、游行、静坐、堵路等非制度化的方式,其成功
可能性大概只有不使用这些方法的案例的约 1 / 3 ( 0.335 )。在地区效
应上,东部地区的业主相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业主更不容易维权成功,但
并不统计显著。时间阶段变量的结果显示, 2003 年《物业管理条例》的
颁布实施并没有显著改善业主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以上多变量回归分
析的发现与前面二变量交互表分析中的发现基本一致,给我们足够的
信心做出合理的推论。
五、结论与讨论
近十几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商品房小区数量急剧增
加,与之相伴随的是各种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的频繁发生,这些社
区纠纷和矛盾不仅影响到业主的社区生活品质,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
可能会破坏小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无论对城市社区治理决策
者还是对研究者而言,都有必要对社区物业纠纷和业主行动的发生原
因、过程机制和社会后果有全面清晰的认识和评估。现有研究在业主
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和行动策略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成果,但对于
9. 由于在“参与人数”变量上,有 111 个案例没有明确的信息,为了不使缺失值影响统计分
析,笔者将其单独归为一类。因为此类对象不明,无法解释回归系数,所以未将系数显示在表
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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