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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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6 · 3

   有些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但由于缺乏健全的组织运作机制和有效的监
   督机制、业主参与程度较低、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尽完善等各方面原
   因,能真正有效运作的并不多。根据笔者的田野调查,很多业主组织都
   是业主在利益受到侵害后在维权过程中组建起来的。一旦业主组织,
   尤其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其在业主维权和小区自治中就会发挥重要
   作用。
       首先,业主组织的建立促进了信息在业主中的传播,有助于增强业
   主的权利意识。现阶段大部分居民的公共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对社区
   公共利益不关心,业主组织对侵权行为的披露不仅使业主意识到利益
   受损,更重要的是在社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建立了关联,让业主
   认识到社区公共利益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为业主参与集体维权行
   动提供了动力。
       其次,业主组织的建立有助于更好地组织和动员业主在法律的框
   架内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维权行动。业主维权小组或和业主委员会
   可以通过业主之间的关系网络动员更多的业主参与集体行动。在组织
   内部,业主们可以群策群力,共同为集体行动出谋划策。一般而言,业
   主组织倾向于将集体行动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触及政府所
   能容忍的底线(例如破坏公共秩序),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行动的风险
   成本。因此,业主有组织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业主群体产生激
   进冲突性行动的可能性。
       第三,业主组织,特别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业主集体行动和小
   区自治提供了组织基础,能够代表业主表达利益诉求,有助于增强业主
   集体谈判的能力。业主委员会作为法律认可的业主自治组织,具有代
   表小区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可以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收集业主的诉求,与
   开发商、物业公司或政府部门协商谈判。
       第四,业主组织的建立也有助于在维权结束后业主进行自治实践。
   在业主集体行动中,共同的利益诉求促使业主们团结起来维护自身的
   合法权利,但这种由于权益侵害所引发的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短暂性
   和情绪化等特征。在集体行动的目标实现之后,或者集体诉求长期无
   法实现,参与者觉得希望渺茫想放弃努力时,集体行动就会终止,行动
   的力量也就消散了。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集体行动犹如昙花一现,对小
   区的长远发展影响甚微。然而,当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建立了组织,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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