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社会》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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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行动策略与机会结构
业主集体行动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维权力量。维权方式的使用体现
了业主维权策略的选择,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常规的或激进的、平
和的或冲突的维权方式及其组合极大地影响维权成本和所能取得的成
效。纠纷类型和政府反应作为测量业主行动所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的
两个指标,体现了业主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机会或约束。物业纠
纷类型由业主利益的侵权主体决定。对业主而言,卷入民事纠纷或行
政纠纷面对的侵权主体不同,维权行动遇到的阻力也会不一样,这构成
了业主 维 权 机 会 结 构 的 一 部 分。 另 外,政 府 对 业 主 维 权 行 动 的 反
应———行政干预是否恰当和及时———将对业主集体行动产生直接影
响,成为业主集体行动机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结果显示,在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纯民事类纠纷中,业
主大约有一半的可能性能成功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旦政府部门在物业
纠纷中有不当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业主被迫卷入与政府的纠纷,业
主维权成功的概率就会大幅下降。动员足够多的业主参与集体维权有
助于增强行动的合法性和力量,将会对侵权者施加较大的社会舆论压
力,由此增加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动员的人数越多,维
权成功的概率就越大。当参与人数到达一定规模后,参与人数的增加
对维权结果的边际效应将减弱。在涉及小区重大公共事务的纠纷时,
如更换物业公司、动用维修基金、更改小区规划等,达到法定的小区公
共决策所需最低人数(业主总数的 1 / 2 或 2 / 3 )是成功维权的一个必要
条件。一般而言,业主们倾向于采用平和与制度化的方式维权,只有在
常规方式不能发挥作用,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合理诉求不能被满足
时,业主才会被迫诉诸激进的方式维权。这体现了业主作为中产阶级
典型代表所具有的温和特质:如果非情势所迫,业主一般不会发起扰乱
社会秩序的行动。
研究还发现,业主组织,特别是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并能有效运
作的业主委员会对维护业主利益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展现了组织的力
量。目前中国绝大多数城市小区中业委会的成立比例比较低, 10 即使
10. 据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都不超过 30% 。只有上海等极个
别城市通过政府行政力量在小区中推动组建业委会,因而业委会的成立比例较高,达到 80%
以上。但这种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建立起来的业委会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上存在的组织,很
难有效运作,无法发挥处理小区公共事务和组织小区公共决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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