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社会》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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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双轨治理体系


       事实上,周人封建,同姓分封并不是绝对的,异姓分封亦占有相当
   大的比利,这说明宗法和五等之制是不可能彻底推行全国的。甚至姚
   鼐曾有一论,说后来那些设置郡县的封地,原本就不是周人的后代,“盖
   周法中原侯服,疆以周索。国近蛮夷者,乃疆以戎索。故齐、鲁、卫、郑
   名同于周,而 晋、秦、楚 乃 不 同 于周,不 曰都鄙 而曰 郡县”(参 见 姚 鼐,
   1991 )。傅斯年在《周东封与殷遗民》中也明确指出,根据《周诰》中的说
   法,周人对殷遗民持怀柔政策,鲁卫之国为殷遗民之国,晋为夏遗民之
   国,所谓“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是殖民地政策,仍以其旧的礼俗来治理
   (傅斯年, 1934 )。因此,标准的封建制并不能代表周人所征服的整个世
   界,宗法和宗庙制度也没有扩展到全境。封建的议题不能仅从这一理
   想模式出发,必须将同姓与异姓、封国与封地 5 的不同文明样态以及彼
   此的实质关联呈现出来。
       这表明,讨论周代政制及其经学的原本问题,宗法与服术、礼制与
   天命皆为封建制度的基础,而且,其延伸出的道统与政统、王道与霸道、
   人治与法治、集权与分权等双重治理结构的辨析,亦应成为社会学研究
   传统社会的重要领域。但同时,也必须对夷夏之辨或夷夏大防的问题,
   以及这一本源对于此后中国内地与边疆之关系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做
   出说明。封建之所以成为探究何为中国文明之问题的关键,并不仅仅
   在于其内生性的逻辑和机制,以及封建与郡县的辨证关系,也在于其处
   理不同文明之关联,确立与周边地区之关系,构建多元一体之格局的原
   动力。对此问题,将另文予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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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杜正胜( 1992 )指出,在东征与东扩过程中,封国是同姓分封;扶植古代共主的苗裔,封建不
   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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