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社会》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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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绒藏人的房名制、内婚制与改土设屯
正。郑振满( 2009 )指出,随着明清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福建的宗族组
织不再是简单的父系继嗣群体,而是出现了基于地缘关系、公共事务共
同利益的依附式宗族组织和合同式宗族组织等。在珠江三角洲,明清
政府推行的里甲制度与地方宗族组织扣连,地方宗族则通过践行礼仪
供奉国家认可的地方神灵,完成地方社会运作与国家制度的连接(科大
卫, 2009 : 9-11 )。也就是说,宗族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内化了国家的
里甲制度。地方社会的亲属制度与国家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清实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少数族群地区,亲属制
度是土司管理之下社会再生产的重要力量。与宗族与国家政治系统的
关系相比,当国家力量进入这些有不同亲属制度的社会时,会呈现不同
的历史进程。
在明代湘西的苗疆,永顺土司和江口土司几代联姻,扩展地方势
力,以至于引起地方官员的注意(谢晓辉, 2012 )。明代广西左右江地区
的土司既会利用壮人文化允许女性单向流动的原则,也会突破这一限
制,实行土司等级的内婚和同姓婚姻,一方面制造土司和土民间的区
隔,另一方面也在整个左右江地区形成土司联盟,一直将维持和再生产
壮族的社会习俗与文化作为土司权威的来源(张江华, 2010 )。明代广
西万承土司通过土地分配和根据承担劳役的程度,在其管理的社会内
部划分了一个官僚体 系,通 过 等级内 婚再 生产 这个体 系( 犠犻犾犽犲狉狊狅狀 ,
2013 )。有趣的是,在四川省阿坝州嘉绒藏区,清代金川地区经历改土
设屯后,国家限制了每户拥有土地的数量,并规定每年纳税的义务,建
立了不同于土司时代的金川地方社会的“新”秩序。与广西万承土司相
似,嘉绒人的亲属和婚姻制度一方面再生产了类似土司时代的等级结
构,另一方面又与科大卫( 2009 )讨论的华南宗族与里甲制度类似,内化
了国家分土地和按户收税的改革。但金川嘉绒人的宗教传统又使地方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不同于华南社会。
本文利用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呈现嘉绒社会这一变化过程。在
介绍田野地点之后,第三部分将利用文献材料,尤其是《金川案》(张羽
新, 1994 )里保存的官方史料,梳理金川改土设屯的具体过程和土屯制
度下土地分配及税收情况,分析国家改土设屯政策对地方社会的改变。
第四部分将利用田野调查收集到的金川末代河东守备和百姓通婚状
况,以及百姓为守备服劳役“当差”等材料,分析实行土屯制度的金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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