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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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犔狅犮犽犲 , 2003 : 283-284 )。这是宪政自由的根本。基于同意,自然共同体
才拥有最高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交给特定的人或集合体。
其次,虽 然 时 间 会 使 习 惯 获 得 权 威 和 神 圣 性,从 而 原 初 由 崇 敬
( 犱犲犳犲狉犲狀犮犲 )形成的权威会沿着某种习惯继承下去,但洛克指出,原初
的“崇敬”本身即“默许的同意”( 狋犪犮犻狋犮狅狀狊犲狀狋 ),人们仅仅是为了民众的
福利和安全才将统治权交给某个人。当初民时代的“漫不经心和缺乏
预见的纯真”变为“人民感到他们的财产在这个政府下不像以前那样能
获得保障”,他们便会将立法机构安放在人们的集合体之中,使每个人
和其他最卑微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们自己作为立法机构的一部
分而订立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就不能凭自身的权威逃避制
裁,也不能以 地 位 优 越 为 借口,放 任 自 己 或 依 附 者 胡 作 非 为 ( 犔狅犮犽犲 ,
2003 : 329-330 )。在洛克看来,这是公民社会的含义。
洛克用“同意”解构了传统权威的自然性,但他也清楚,若从唯理的
角度出发,将同意严格限定为每个个体的同意,那么,政治共同体就会
“比最弱小的生物还短命,使它在出生的这一天就夭亡”( 犔狅犮犽犲 , 2003 :
333 )。因为“要取得这样一种同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考虑到必
然会有许多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公共集会,尽管这人数远不及一国成
员之总数”,何况,“意见的分歧和利害的冲突,在各种人的集合体中总
是难免的”( 犔狅犮犽犲 , 2003 : 332-333 )。洛克的经验主义模式使之不像后
世的卢梭那样反对代议制。相反,他认为,只有代议制才能在现实条件
下趋近“公意”( 犲狀犲狉犪犾狑犻犾犾 )。 3
犵
不过,洛克的“代表”并非霍布斯式的。在他那里,确定代表并非在
原始契约中完成,而是由“同意”形成政治共同体,经共同体授予特定对
象。这个过程使权力成为“受托权力”( 犉犻犱狌犮犻犪狉 狔犘狅狑犲狉 )和在某种条件下
可以撤回的有限权力而非绝对权力。与此同时,为避免同一批人具有不
同于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所授权的代表群体是定期集会,完成议程后
重新分散和重新选举( 犔狅犮犽犲 , 2011 : 351 )。洛克对代表的各种规定都是
为了确保代表为保障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制定“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
3. 洛克也区分了公共意志和私人意志,但他使用的概念是“ 狋犺犲狆 狌犫犾犻犮犽犠犻犾犾狅犳狋犺犲狊狅犮犻犲狋 狔 ”而
非“ 犵 犲狀犲狉犪犾狑犻犾犾 ”。这种概念差异的背后,正是他的以代议制为内核的理想社会图景,可参见
( 犔狅犮犽犲 , 2003 : 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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