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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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洛克到休谟:论英国政治社会思路的转向
从洛克( 犔狅犮犽犲 , 2003 : 287 )的推演可知,财产权之所以具有正当性,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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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的环节在于“人对于他自己的人格享有一种所有权( 狉狅 狆 犲狉狋 狔 )。” 2 人
格是能够在不同时空将自己当成自己的思维着的理智存在。这种“意
识”把被时空分割的自我碎片重新统合在“我”之中,使人拥有可以反省
的、稳定的“我”的概念( 犔狅犮犽犲 , 2011 : 341 )。正因为“我”是我自己的,所
以,在不存在劳动契约的情况下,我身体的劳动也正当地属于我。只要
我将我的劳动掺进自然之物,我就因在它之中掺入了属己的东西而改变
了它的自然。当还有足够同样好的自然物和他人共有的情况下,这个自
然之物就由上述过程排斥他人的共同权利( 狋犺犲犮狅犿犿狅狀狉犻 犵 犺狋 )而成为我
的财产。可见,财产权之根本在于我对于我的所属关系,我的四肢、健
康、自由、生命是不可剥夺的,上帝在创造我时给予我的东西,除了上帝,
任何人,包括我自己,都没有正当权利予以剥夺。谁企图将他人置于自
身绝对权力之下,夺取他人的不可剥夺之属己物,谁就在施加奴役,对方
则有权利进行反抗( 犔狅犮犽犲 , 2003 : 283-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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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将财产权和人所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连在一起。“ 狉狅 狆 犲狉狋 狔 ”
不仅是动产和不动产,更意指人格、自由和生命,是“我”于此世的“存
在”样态,而我的道德生活围绕它而展开。因此,在洛克这里,财产的保
存成为人世的根本命题。然而,自然社会中的人虽享有自由,但不能完
全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一旦不
义的行动发生,人就只能自己充当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使自然状
态成为“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人们在这种
状况中对财产的享受很不安全,很不稳定”,因而“他们并非毫无理由地
寻求并同愿意和其他已经联合起来的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存他
们的生命、自由和地产,及一般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犔狅犮犽犲 , 2003 : 350 )。
洛克用财产权重构了封建宪制,使之奠基在“同意”之上。他用不少
篇幅对“同意”进行注解。首先,这种同意根源于人们以自然法为准绳,
按自己的意志生活,而不受任何人的意志的支配的自由。之所以强调这
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因为它对人的保存是如此
必要和联系密切,以至于丧失了它,就意味着也丧失了自卫手段和生命
2. 本文中有关洛克文献的译文参考了商务印书馆 2009 年版的《政府论》中译本和 2012 年版
的《人类理解论》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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