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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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不同,自然法可以经由主权者的重新表述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市民法。
   市民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例如,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主权者命令臣
   民的行为不得危及他人的生命。简单来说,现代自然法理论或契约理
   论的基本思路就是要借助人为缔约或建立国家的方式,以暴力为后盾,
   将缺乏上级和约束力的自然法转化成严格意义上的市民法。因此,孟德斯鸠
   之前的现代政治科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固守着传统的法律概念。
       这只是故事的一面。故事的另一面是,自 17 世纪以降,现代自然
   哲学开始借用传统道德哲学的自然法概念来界定人们凭借理性所发现
   的运动着的物体之间的因果必然关系,如运动法则、重力法则、自由落
   体法则等等。法这个概念由此开始超出道德哲学和神学领域,延伸到
   自然哲学领 域,涵 盖 了 一 切 存 在 者 (陈 涛, 2014 ; 犇犪狊狋狅狀犪狀犱犛狋狅犾犾犲犻狊 ,
   2008 : 10 ; 犛狋犲犻狀犾犲 , 2008 : 227-228 )。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一切存在
   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理智
   存在者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不过,此前的
   思想家尽管同时在两个领域使用法这个概念,但他们并没有像孟德斯
   鸠这样,以物理法则为标准,根据自然必然性来界定一个统一的有关法
   的定义,而是更习惯将人类世界的法与自然世界的法区分开来。简言
   之,孟德斯鸠是第一个以物理法则意义上的法来统摄法的概念,并将其
   应用到人类社会的人。孟德斯鸠的仰慕者查尔斯·博耐特曾写信称赞
   他说,“牛顿发现了物质世界的法则,而先生您则发现了理智世界的法
   则”(转引自夏克尔顿, 1991 : 331 )。本节开篇引用的涂尔干那段话说
   的正是这个过程,即,把新的自然科学或物理学中“自然必然性”意义上
   的“自然法”概念中扩展到社会领域,把社会世界看成与自然世界一样,
   都被某种自然必然性所支配,因而也属于自然的另一部分。
       在孟德斯鸠之前,在谈到人类世界的法时,人们指的仍然是作为命
   令的法。对于法这两个含义的并存,斯宾诺莎说得非常清楚:
           法这个词,其绝对的含义,指的是一个个体(不管是作为一
       个种的所有,还是作为同一类的所有),据以根据同一个固定和
       规定的方式而行为的那个东西。这种方式或者依赖于自然必
       然性,或者依赖于人的意志。依赖于自然必然性的法是那些从
       事物本性,即定义中必然而来的法。另一种法则依赖于人的意
       志,更正确地说,被叫做法令,是人为了获得更安全或更便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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