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社会》2015年第6期
P. 42
政治与社会
治科学或社 会 学 确 立 了 两 个 必 不 可 少 的 基 本 概 念:属 的 概 念 ( 狀狅狋犻狅
犵 犲狀犲狉犻狊 )和法的概念( 狀狅狋犻狅犾犲 犵 犻狊 )。尤其是后者,在涂尔干看来,构成了
社会学得以可能的基本前提。
要获得关于社会事实的研究,并且仅仅着眼于认识它们
是什么,我们就必须理解到它们具有明确的样式,舍此无它。
也就是说,它们拥有恒常的存在方式,从它们的本性中生发出
必然的关系。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达至法的概念。它是这样
一种感觉( 狊犲狀狋犻犿犲狀狋 ):存在法,后者是科学思想的规定性因
素。我们知道,自然法概念的形成,以及逐步扩展到自然的不
同领域的进程是多么缓慢。(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73 : 5 )
涂尔干在这里几乎重述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开篇对法的
普遍定 义:“法 是 源 自 事 物 本 性 的 必 然 关 系”(孟 德 斯 鸠, 1997 : 1 ;
犕狅狀狋犲狊 狇 狌犻犲狌 , 1989 : 3 )。 1 从这里的简要介绍来看,无论是孔德还是涂尔
干,都强调了孟德斯鸠的研究与传统政治科学的断裂,并且这个断裂首
先就集中在他对“法”的界定上。因此,澄清法的实质含义对我们把握
社会学与传统政治科学的区别至关重要。
在传统上,法属于伦理、政治和宗教等领域,被界定为立法者针对
某个目的所发布的命令。在现代自然法理论家竭力摆脱传统神学语境
并仅仅基于人的自然本性或自然权利来重新界定自然法,从而提供一
套独立于神学的自然法理论的过程中,法的这个含义尽管变得模糊,但
并未被根本动摇。例如,霍布斯( 犎狅犫犫犲狊 , 1996 : 80 )在论述自然法时就
明确指出:“这些理性的命令,人们使用法的名字来称呼不合适,因为它
们只是关于什么有助于保存和保卫自己的结论或定理( 狋犺犲狅狉犲犿犲狊 ),而法
严格地是指有权利命令别人的那个人的话。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些定理
视为有权利命令万物的上帝的话,那么它们就严格地被称为法。”自然
法只是人们从自我保存的本能或权利中推导出来的逻辑结果,即一些
有助于自我保存的手段,有没有上帝并不影响自然法的内容或约束力
(自然的约束力只能借助国家来保障)。或许,把它们称为派生的自然
权利,从而区别于基本的自我保存权利要更为恰当。不过,与自然权利
1. 为了表述的精确和在术语上的统一,本文在引用孟德斯鸠著作的中译文时,根据英译文或
法文原文做了一定修改,并标出参照文本的页码。
· 3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