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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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陶清明在长期上访过程中自学法律,还考取了律师资格(应星, 2001 )。
   可以设想,如果不参与维权的话,这类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并不是那些
   群体要去熟悉的东西。然而,话说回来,依法抗争模式仍然是以抗争行
   动为主的(李德满, 2009 )。
       在使用制度内渠道维护权利方面,沉默者和行动者之间的首要区
   别在于是否站出来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个体之所
   以不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和维护合法权益有多种可能性:( 1 )通过关系解
   决,尤其是利用强势者的关系,一般而言,相对比较强势的社会阶层才

   有这样的可能性,比如私营企业主、资产阶级、或者国家单位人员等(参
   见 犅狉狌狌狀 , 1995 ; 犠犪狀犽 , 1995 , 1996 , 2002 ),或者是强势者有意引导别人
   通过私人关系来解决问题,从而获取寻租的机会( 犎犲 , 2005 );( 2 )很多
   个体选择“忍了”和“不行动”。选择“忍了”和“不行动”有几种原因:有
   些个体并不认为这些“纠纷”和“权利问题”是个问题;即使个体认为这
   是个问题,由于个体看不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他/她也不会行动;即使个
   体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出于物质的、心理的、经济的、社会
   因素考虑,理性衡量之后,他/她也不会行动(参见 犘犾犲犪狊犪狀犮犲 , 犲狋犪犾. ,
   2006 : 79-81 )。比如,在北京从事个体户生意的一些农民工,在地方政
   府、工商局和本地生 意 人 的 合谋 下,形成 了几 乎 制 度 化 的 潜 规 则,就
   是他们租用当地人 的 营 业 执照,让其 他利 益人 从中分 一杯羹。实际

   上,他们只能进行这种非法或者半非法的活动,而不是依法申请执照
   从事合法经营( 犎犲 , 2005 )。 以 伤 残 农 民 工 维 权 为 例,郑 广 怀( 2005 )
   发现伤残的农民工个 体 很难 使法 律 和政 策在 现实 中运 转起来,弱势
   个体的权利在现实中被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的有意或无意的共谋中
   完全剥夺殆尽。
       除此之外,诉讼是制度内维权的一种重要方式。现有的关于中国
   法律、政府与社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不同类别的群众个体如何利用法
   律提供的机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中国的法律实践:国家、社会和
                                                             ,
   公正 的 可 能 性》( 犈狀 犵 犪 犵 犻狀 犵狋犺犲犔犪狑犻狀犆犺犻狀犪 : 犛狋犪狋犲 , 犛狅犮犻犲狋 狔 犪狀犱
  犘狅狊狊犻犫犻犾犻狋犻犲狊 犳 狅狉犑狌狊狋犻犮犲 )( 犇犻犪犿犪狀狋 , 犔狌犫犿犪狀 , 犪狀犱犗 ’ 犅狉犻犲狀 , 2005 )一书
   就详细描述了各类个体利用不同法律的具体实践过程,比如民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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