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社会》2015年第6期
P. 153

社会· 2015 · 6

   政府的各种介入方式,让具有不同特质的人口群体都能在社会中享有公
   平与自由的权利,这样的逻辑是当代福利哲学讨论的主题,并非单纯的
   个人自由主义传统的论述可以解决。
       社会对身心障碍人口的政策通常不外乎几种,比较常见的模式是
   采取现金补贴形式,主要的理由是身心障碍人口的花费比一般人口高。
   这个政策及其背后的效益主义原则是最常见的政府介入方式。效益主
   义者认为,如果采取外部补贴方式,意即多给一份额外的补助或补贴,
   身心障碍群体与一般人口就可以在较为公平的基础上享有公共资源
   ( 犅狌狉犮犺犪狉犱狋 , 2004 )。在福利国家的逻辑之下,这种手段通常是最为常
   见的方式( 犠犪狊狊犲狉犿犪狀 , 2001 )。例如,台湾地区身心障碍者使用公共交
   通工具采取半票补贴方式,就是这种精神的体现。补贴身心障碍者使
   用交通工具的费用,主要的着眼点是他们外出使用这些公共交通工具
   的困难度比较高,且并非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配备了无障碍设施,因
   此,社会采取费用补贴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达到协助身心障碍团体参与
   社会生活的目的。
       就政治哲学的观点而言,上述补贴能否真正达到公平的目的与结
   果呢?这样的补贴会不会增加其他人口的负担,或这样的补贴是否可
   以得到社会其他人口的同意,产生共识( 犠犪狊狊犲狉犿犪狀 , 2001 )?通常,如
   果由政府税收支出的话,引起的反对声浪会比较小,但是如果由提供交
   通工具的私人部门负担,则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因此,在维护个人自由
   主义不遗余力的人看来,政府补贴本身也代表市场机制受到扭曲,政府
   力量介入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搭乘交通工具的行为。这样的看法也
   是美国在通过《美国残疾人法案》( 犃犇犃 )后,需要再度修法的主要原因。
   犃犇犃 的修正案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与私人部门的角色,以降低原本的
   灰色地带,更 好 地 保 障 身 心障 碍者 的 公 共 参 与 权 利 ( 犗犱犲犮犽 , 犲狋犪犾. ,
   2010 )。依据美国的经验,自从 20 世纪 90 年代实施 犃犇犃 法案以来,最
   困难的部分就是公共场所设施改善的政策与费用成本的考虑( 犗犱犲犮犽 ,
   犲狋犪犾. , 2010 ),此次修正案可以说是补充完善了这一部分内容。
       对待社会不同人口的能力差异的另外一种公共政策做法是采取保
   障手段。这样的手段在就业政策中比较常见,例如日本、德国和台湾地
   区都采用强制性定额雇用政策,强迫公、私部门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
   碍者,违反规定者需要缴纳罚款。这种采取外部强制规范的做法,通常

    · 1 4 6 ·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