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社会》2015年第3期
P. 122
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
治意识。从实际效果来看,农民的“权利意识”确实获得较大的提升,从
义务本位 走 向 权 利 本 位,但 也 在 这 一 转 型 过 程 中,“无 公 德 的 个 人”
( 阎云翔, 2009 )崛起,一些谋利型的上访户、钉子户等边缘群体迅速崛
起,造成少数决定多数的困局,钉子户等边缘群体的无法治理成为农村
公共品建设的一大障碍。农民合作无法达成,根源在于村民自治是一
种群众性自治。在群众性自治中,民主决策可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
过程,但是民主决策的落实却是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作为保障。然而,随
着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不断撤出,行政上的强制力已经无法作为乡村
社会的后盾;乡村社会日益原子化造成社区中原本通过血缘、人情、舆
论等边缘化的机制失去了强制力; 20 而随着基层组织配置资源的能力
弱化,利益分配的连带制衡机制也已经弱化乃至丧失。基层组织失去
行政、文化与利益分配三种强制力作为保障,所谓的民主协商治理也就
成为泡影。
对于基层组织来说,技术治理也没能构成对其权力的实质监控,反
而出现了目标替代的现象。这典型表现为程序主义泛滥,乡村干部沦
为执行程序的官僚机器。他们将程序合法作为自己规避责任、消极作
为的借口,“治责”(杨华、王会, 2011 )大大弱化。越来越多的决议通过
投票决定,程 序 虽 然 合 法,但 却 常 常 出 现 程 序 正 义 与 实 质 正 义 的 背
离。 21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本质上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不构成必然的冲
突,程序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实现实质正义的一个保证。然而,乡村干
部以程序主义作为自己规避责任的砝码,忘却了按照程序办事只是完
成工作目标,为民提供公正、公平服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程序正义也并非实质正义的必然保证。
此外,技术治理使得乡村干部的正式权力运作更加规范,但科层
化、行政化运作方式却与乡土社会脱节,使得他们治理能力大为减弱。
面对矛盾冲突,或者消极回避,或者在合法暴力无法使用的时候引入私
20. 文化上的强制力量在一些宗族地区仍然存在,而在原子化地区基本上已经不存在。
21. 以低保评选为例,低保名单严格由村民代表进行评选,但评选背后仍然深深嵌入了人情
关系与利益关系的烙印,使得评选结果还是引起村民的很大争议。而当村民提出异议的时
候,乡村干部通常就以“这是村民代表选出来的,我们都按照程序一项一项办”为理由进行辩
驳。这样的答案显然是无法说服老百姓,老百姓需要的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合理说法,对此不
满者就会进行上访。
· 1 1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