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社会》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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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3

   人暴力,由灰黑势力直接治理,乡村治理陷入更加的非正式化和非正规
   化。如此以来,基层组织与地方社会势力形成强大的相互依附性,进而
   营造了一个稳固的分利秩序。也就是说,当前国家资源的大量输入,对
   农村公共服务的改善和农民福利的提高却十分有限,反而大大强化了
   乡村社会分利的新秩序,并进一步加剧基层治理困境。

       六、结论与讨论

       农业税费取消之后,国家不断输入资源以保证农村公共服务的提
   供,然而,普通的村庄既无力配套相应财力承接自上而下的项目资源输
   入,也无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少数谋利性的机会主义农民协商合作,
   从而呈现出普遍的消极主义心态。与此同时,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先富群
   体参与村庄选举,一些富人与灰黑力量成为村庄主政的主体。富人与灰
   黑势力治村不同于普通的村干部,他们可以利用自身“黑白两道”通吃的
   优势,既能向上索要项目,又能通过金钱和灰色势力摆平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机会主义者,实现村庄的摆平式“积极”治理。但在资源流变的过程
   中,争资跑项和推动地方资源资本化的乡镇组织,富人主政的村级组织
   及其统辖的灰黑势力,以及少数善于抓住机会进行谋利的机会主义农
   民,形成了乡村社会的分利秩序,普通民众却被排除在外。这一分利秩
   序中的行动主体之间相互依赖,相生相成,共同形成一个阻断、耗散、蚕
   食和分割利益的一种相对结构化的力量和状态,乡村治理内卷化。
       乡村社会治理陷入内卷化的困境与基层治理中的利益主体的谋利
   型行为逻辑紧密关联,尤其是基层代理人的自利性可谓根深蒂固,但更
   在于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关系的再次重塑。农村
   税费改革以后,国家不再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从而迎来基层治理转型
   的契机,国家意在限制基层组织的权力滥用,推动基层组织向服务型政
   权的转型。这一转型过程中,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监督手段,弱化乡
   村治权,以技术治理为替代,国家从间接治理走向直接治理,农民从义
   务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基层组织的高压目标没有改变,但治理能力却
   因此日益弱化,国家、基层组织与农民三者之间利益与责任连接纽带和
   制衡关系发生断裂。替而代之的是,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或者消极作
   为,或者利用地方富人群体与灰黑势力进行更加非正式化的“积极”治
   理,乡村社会形成更加稳固的分利秩序,不断吸食国家与地方的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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